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首次提出了“性贿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指出,“性贿赂”入罪有很多国际先例。
方鹏说,在我国,赞成“性贿赂”入罪的声音越来越多。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现实的情况是越来越恶劣。我们以前的论证都是局限在我国刑法的犯罪之内,现在更多的学者把眼光放到世界范围之内。我们经常探讨国外的刑法有没有相关规定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性贿赂”的问题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最显著的是日本。日本明确规定,艺妓、男女之间的关系,都是贿赂。1915年有这样的判例,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要求,女监犯陪警官睡觉,第二天要犯被放走了,后来这位警官被认定为贿赂罪。1982年有一个法官也让一个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也被判处了贿赂罪。到了1998年1月,有一官员接受证券公司的“性贿赂”招待,就是给他招妓,也被判贿赂罪。所以说日本是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了,不仅包括了妓女提供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了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的性服务。
据方鹏介绍,很多人也研究美国的情况,美国有很多判例也赞成这个。比如说一个移民局的官员要求移民的女子提出性的要求,结果把警官告了,没有索取成功,也构成了性贿赂的要求。还有相当多的案子,比如说德国的性贿赂案,也是公司向政府官员提供这种嫖妓的服务,被判了性贿赂。马来西亚也有这样的案子,最著名的澳大利亚悉尼也发生了这样的案子,警官管辖非法卖淫,就是没有执照来卖淫,澳大利亚卖淫有合法和非法的,警官管辖这些事务,有些妓女就免费提供性服务,让警官对她不管不问,结果也是判了“性贿赂”罪。所以说“性贿赂”判罪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这是国际上的趋势,应该说判例很多。
方鹏指出,同时我们来看国内。香港特区的立法规定将贿赂犯罪列入利益之中。在2003年12月8日发生了一件很著名的案件,在香港九龙一名警察,还是香港警察的明日之星,被认定三次接受免费的性服务,管妓女的时候,就给他提供免费的性服务,他最后以贿赂罪被处刑,入狱三年。所以说“性贿赂”也是贿赂的一种。在台湾地区也谈到这样的问题,在台湾地区有一个罪名叫公务员图利罪,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利益,有可能是财产利益,有时候也涉及到非财产利益,都可以构成犯罪。
“所以说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来看,都有这样的判例。弄清楚“性贿赂”只有我们国家严格限定在经济利益之中。”方鹏说。
据悉,“性贿赂”入罪,在法律上的影响因素,就是《联合国反腐公约》。这是2003年10月签署的,中国政府在当年的12月份加入。《反腐公约》规定,贿赂的范围是不正当好处,并没有提出不正当好处是财产利益,还是物质性利益,还是非物质性利益,至少这个不正当好处说明不仅仅限于物质利益。由此在国际公约上,也讲反贿赂的范围扩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