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三角频道11月22日消息:我省人口计生部门将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也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记者22日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对我省人口计生工作提出了上述要求。
《意见》规定,今后,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供银行提供贷款时参考。
《意见》强调,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据悉,我省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累计少生2600多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21世纪上半叶,全省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省外流入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而且,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干部的基本国策观念有所淡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
《意见》指出,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切实促进稳定低生育水平。要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要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其中,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高收入家庭难以确定收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收入。对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