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0条规定,有关单位、公众查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时,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机关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交付相当的查询成本费用以后,依照合法程序,工商登记档案应当都是社会公开的信息。然而“成本费用”这么笼统的概念给了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其委托开办的公司有机会向社会收取高于成本费用好几倍的查询费用,而作为律师或百姓也要为查询开放的企业信息付出高昂成本,这显然与企业信息收录和部门职能本身的初衷背道而驰,是不合理的。
打个比方:假如你需要在某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一次便要收取150元人民币,之后如果你还需要打一张简单的工商登记情况以作记录,那么电脑单又要收取60元人民币,甚至如果要复印档案内的文件,还要额外收取每张1.5元的普通复印费。如此高额的查询收费是没有任何法理依据的,也是不合情理。就以最小份额的复印费来说,我们都知道市场上的收费是0.1元至0.5元的幅度左右,然而工商行政机关委托开办的公司利用自身特有的便利,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指定的产品,这便是属于行政垄断行为。
为此建议:一、国家应尽快订立标准,所谓“成本费用”的标准是多少,如何换算,早日完善法案,确保公民应有权益。二、在国家出台完善法规之前,工商电脑打单及工商档案的查询是应当收取费用,但是各地费用应该由谁来收取?收取多少合适?这些问题都应该由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听证来确定,不能由部门无标准自行定夺。三、作为复印费等额外的服务性费用,应该随行就市,不应该变相的强迫收费,否则信息服务就成了空话,政府为企业服务就成了口号,根本就无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