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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频发 检察官称监管制约失灵是祸根
2007年11月28日 09:45:5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分给大家的钱,即使犯错误也没事。”抱着这样的心理,夏文清8次虚报冒领工程款45万余元并先后7次将其中一大半以奖金形式分发给职工。 夏文清是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局副局长兼龙湾区公路管理段段长、路政大队大队长。从2003年底至2007年1月,他与原公路段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周丽萍、原公路段工程股股长蔡健健一起导演了一幕自欺欺人的“好戏”。 令人吃惊的是,在虚报冒领私分的国有资产中,有事关龙湾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为抗洪防台修补道路而下发的工程费。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夏文清个人曾被评为抗台救灾先进个人。 如今,“好戏”已经收场,龙湾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夏文清3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但其背后的问题令人深思:夏文清3人为何能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一次又一次成功虚报冒领到工程款?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管制约为何失灵?11月27日,龙湾区检察院有关人士向记者披露了事件始末和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 以“为职工谋福利”名义 虚报冒领工程款当奖金发放 2004年,“实干、可靠、信任”的“朋友”林实成走进了夏文清的视线。 能得到夏文清这样“评价”的林实成自然有些“不凡”———他先后11次向夏文清送上现金共计38万元。 夏文清“照单全收”,于是,林实成这样一个没有任何资质的承包散户,承接到了公路段大部分的工程。“投桃报李”,林实成也为夏文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下了力气”。在夏文清3人8次虚报冒领工程款中,林实成参与了其中的6次。 从2004年7月开始,夏文清利用林实成承建工程之机,先后4次让林实成按照公路段工程股事先编造好的人工、材料等工程决算单,去虚开材料发票、民工工资单。林实成按照这个方式总共从公路段领取虚报的工程款237181元,均交给了公路段的会计(主要由周丽萍负责)。2005年和2006年,在有关部门要求上报、结算水毁工程经费时,由于公路段并没有实施水毁工程,蔡健健将编造好的水毁工程材料费清单交给林实成,由林实成配合开好材料费证明,林实成从公路段领取虚报的工程款后,交给周丽萍存入其个人银行卡,两次虚报了186480元的水毁工程款。 在虚报冒领工程款后,夏文清3人经私下协商,决定将这些虚报的工程款作为工程结余款,当作奖金发放给段里的职工,并根据段里发放奖金的系数标准进行造册。从2004年到2007年,6次发放“奖金”260849元,公路段26名在职的干部职工都分到了所谓的“奖金”。其中夏文清分到15792元,周丽萍分到14652元,蔡健健分到13533元。之后,周丽萍收回名册予以撕毁,妄图逃避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查。 检察官感慨 监管缺位使作案手段简单“有效” 夏文清、周丽萍、蔡健健3人为何能一次次地成功虚报冒领到工程款? 龙湾区检察院的案件经办人认为,此案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公路段财务制度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及监管的缺位。夏文清等人私分国有资产主要的手段就是虚报冒领工程款,由蔡健健编造虚假的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经夏文清审核签字,周丽萍负责财务转账,这个过程中,就公路段来讲,财务审批权集中在单位“一把手”夏文清一人手中,没有其他任何的监督制约机制。而单位的财政权完全控制在“一把手”手中,使得一个单位是否实施犯罪完全取决于“一把手”一个人身上,“一个单位的清廉完全依靠‘一把手’的个人素质,这是极其危险的。” “就上级有关部门来讲,缺乏一种对下拨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批反馈制度,财务审批上下衔接监督机制、财务审计机制也不到位。夏文清能如此轻易地拿到虚报的工程款,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有关部门仅仅审查账册了事。”这位检察官说,“而周丽萍在发完‘奖金’后,只要撕毁名册就可逃过检查,作案手段何其简单,又是何其‘有效’!” 夏文清曾和办案检察官说过这样一句话:“若是上级部门在年末财务检查、责任审计中能及时发现我虚报冒领工程款,给职工发福利的行为是错误的,我也不致于越走越远。” 在夏文清作为公路段“一把手”的7年里,他在财务审批、工程承包等事项上,事先根本不召开段务会议、办公会议商量研究。案发后,公路段的其他领导表示对夏文清虚报冒领工程款之事一无所知。 再加上打着“为单位职工谋福利”的旗号,夏文清更是放开了胆子,以为“分给大家的钱,即使犯错误也没事”。监管的缺失、制约的失衡,使得夏文清更加自如地玩转手中的权力。 欲钻漏洞 狡辩虚报冒领款为工程结余款 检察官对记者说,夏文清一再辩解其发给职工作福利的款项是工程结余款,而不是虚报冒领的工程款。那么,他为何如此在意二者的区分呢?究竟结余的工程款与虚报的工程款又是两个什么样的概念呢? 记者从龙湾区公路管理段了解到,2007年以前,浙江省在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上有过这样的规定,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与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计算的管理费控制数相比有结余的,可在结余部分提取节约奖,统筹用于单位职工奖励福利等支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建设单位建设节约工程的积极性。而虚报工程款则属于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这种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夏文清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偷换概念,并欺骗段里的职工,将虚报过来的工程款当作工程结余款以奖金形式予以发放,且认为这是为大家“谋福利”。按夏文清的话讲,“这只是一种财务处理的行为,最多也只是违反财务纪律,构不上犯罪”。 “夏文清3人虚报冒领的工程款项,是龙湾区的工程建设资金和抗台救灾工程款,按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而夏文清3人以单位名义中饱私囊的行为,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流失,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严重地妨害了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是一种具有腐蚀性和破坏性的犯罪活动。”办案检察官说。(陈东升 龙检宣)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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