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住上了廉租房后,要时时接受社会的监督。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就《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指出,政府将对已享受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跟踪复核,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无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过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复核,适时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
针对那些已经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原采取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要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采取实物配租方式保障的,应当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无法收回的要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对于不符合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财政部资料显示,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始于1999年,至今已实施近8年。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至2006年,全国656个城市中近78%的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8年来,廉租住房保障虽有所推进,但由于廉租住房保障底数不清、各级政府财力有限,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缓慢,只有54.7万户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享受了廉租住房保障。(记者 杨学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