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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 法院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
2007年11月28日 14:07: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6日,北京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夫妇女儿案终审判决,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中突破了以往的判决书模式及赔偿数额。法院在终审时撤销了一审判决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改判赔偿30万元,这也是国内目前最高的一笔精神赔偿金。加上其余项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除了这方面的突破,法院首次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不但体现了司法的进步,相信也会给受害人家属带去莫大的心灵慰藉。 总共获75万元赔偿 26日上午终审宣判时,晏教授到了现场。他妻子遵照医生的嘱咐,在家中吸氧。 终审改判了此前做出的10万元精神赔偿的一审判决,将其提高到了30万元。至此,教授夫妇获得的各种赔偿,从55万余元提高到75万余元。 3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目前创下全国之最。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对精神损害做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改判理由充满人文关怀 北京市一中院的改判基于三点理由,其一是老来得女不容易。法院认为此案与一般案件不同,晏教授夫妇是老年得女,却又失去,并且今后将无法再生育。这种后果对他们的精神刺激是巨大的,使其遭受的精神痛苦异常剧烈,必须予以充分的抚慰。 改判理由之二是晏教授夫妇目睹了爱女被害的全过程。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晏教授夫妇目睹、经历了独生女儿被害死亡的全过程。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就像晏教授所说,“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 改判理由之三是凶手破坏了公众信心。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朱玉琴面对13岁的小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案发场所是在公共汽车上,案发时间是人们欢度国庆黄金周的时候。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判决书的“同情语”都写了些什么? 为什么突破常规予以改判?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老夫妇被迫目睹爱女被害。 判决书称:“世间最大的痛苦莫过于眼睁睁目睹最爱的人从自己的身边消逝,自己却无能为力。假如,这仅仅是生命自然的过程,人们也只能去坦然面对。但是,这却是出于一场飞来横祸,而且是在自己眼前发生。法院相信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正像晏教授所说的,‘噩梦不断、惊恐万状,不敢看小学生上学、不敢见到女儿的中学同学、不敢再坐公交车,甚至不敢看到电视上女孩子的脖子。’” 这也是法院首次将同情语写进判决书中。 专家点评 改判理由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介绍说,在以往的判决中,尚未见过以法院的名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一中院的判决有所突破,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来看,此次判决的30万也比以往高很多。按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固定标准,判多判少是依据伤害手段、程度、后果等多项因素而定,这更多的是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此案来看,改判赔偿30万精神赔偿理由充分。 两年来第一次敢坐公交车 26日,晏教授回家后轻轻地告诉妻子:“结束了。法院给了我们国内最高的精神赔偿,作恶的人,已经受到了惩罚。这件事不要再想了,我们重新开始生活。” 案发后,晏教授夫妇一直未再乘坐公共汽车。他们说,已经无法承受同一场景的刺激。 26日,在一审判决后,晏教授夫妇在他人陪同下,两年来第一次登上了一辆公交车。 “我们很欣慰。现在可以划卡、还有降价,有进步。虽然很乱,但是有人让座,司售人员的服务态度也还好。”晏教授的妻子说:“希望女儿的死,能够对公交服务有一个促进。” 【案件回放】 目睹女儿被掐死 2005年10月4日下午,晏教授一家三口乘坐726路公交车回家。车上两名售票员中年轻的一位给他们撕了一元钱的车票,并询问他们是不是在新街口上的车。晏教授的爱人郑女士回答:“是在新街口豁口上的车。”此时,车上另一名售票员,30多岁的朱玉琴说,晏教授一家就是在新街口上的车,因为比郑女士说的新街口豁口站远一站,因此要补一元钱的车票。就因为这一站路和一元钱的车票,晏教授的女儿和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了争执,愤怒的朱玉琴一手扯住女孩的脖子,另一只手用力掐其咽喉部位,直到把女孩掐得口吐白沫,晕死过去。但是,726路公交车的司机和售票员全都“见死不救”,14岁的女孩就这样死于非命。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目前正在北京女子监狱服刑。刑事案件终结后,晏教授夫妇以朱玉琴、巴士公司为共同被告,索赔三百多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教授夫妇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五十五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晏教授夫妇不服提出上诉。 (本报道综合北京晚报、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杭州日报相关报道)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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