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拿多拿少,将不再只是职工和企业间的“私事”了,今后,如果上海职工出现收入偏低等情况,政府部门将直接出面干预。昨天,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组以数据说明,当前存在上海企业职工的工资增长速度滞后,缺乏有效调控收入分配的手段。对此,市政府有关负责人透露,配合劳动合同法实施,上海将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网上审查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情况行政函告制度。
企业出现“最低工资最高化”
虽然现在政府就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发布了指导性文件,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企业按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调整职工工资的比例偏低。有些企业不是根据经营状况和效益制定工资标准,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自己职工工资的标准,或是以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作为调整工资的依据,出现了“最低工资最高化”的现象。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昨天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在保持本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国民收入的宏观分配结构,逐步提高沪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要加强政策引导,调节企业内部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职工收入低政府发函调查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昨天向市人大汇报,近年来,上海企业确实存在一线普通职工工资水平较低、增长较慢、普通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差距过大的问题,该负责人透露,为配合劳动合同法,推动维护全市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上海正在按照国家规定着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网上审查系统,并设想在完成对协议内容审查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比对分析,加强对企业指定工资集体协议后续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上海还将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情况行政函告制度,对于沪上职工收入偏低、增幅偏小、经营者与职工工资差距较大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函告,由其调查核实,以期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管和指导。
将做好劳动合同法过渡衔接
该负责人表示,上海将积极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衔接过渡工作,适时开展修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调研。而在地方条例修订前,原条例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按后者执行;原条例有规定,并且内容符合新《劳动合同法》基本精神的,按照条例执行;而对于两者的精神基本一致的内容,但表述上略有差异的,原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执行。新法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不产生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