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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律师周立太:讨薪者仍欠500万律师费

  拿到钱连招呼都没打

  先来了解一个法律词组: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从律师收费的实践看,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已相当普遍。胜诉了,为有偿服务;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一笔不菲的前期投入。我国《律师法》没有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未涉及胜诉酬金制度及风险代理制度。由于胜诉酬金制度或曰风险代理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进行有效规范。(2007年6月2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周立太告诉我,自2006年后,有关部门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不得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办理案件。

  周立太第一次起诉被委托人拖欠费用的案件发生在2004年。当时的媒体描摹:被告刘某因工伤几乎双目失明,要求煤矿企业主给予工伤赔偿。在找到周立太之前,所有接待过他的律师都表示,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案件要先收费后打官司。不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是因为“接触过很多打工者,确实是没有什么诚信”。周立太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了这个案子,收费额度定为20%。刘某对这个20%“表示异议”。可刘某别无选择,在合同上签了字。

  周立太根据刘某伤残鉴定等级和他本人提供的月工资收入水平,将索赔金额定为32万元。周立太四处奔走,但刘某却与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接受了对方11.5万元的赔偿金。刘某解说的原因是:办理这类案子周期很长,一般都在3年左右;他最担心的是,导致他受伤的煤矿会在三五年内倒闭,真是那样,他将一分钱也拿不到。拿了11.5万元的刘某,与周立太“招呼没得一声”,悄悄地回到了老家。

  刘某境遇凄惨。他受伤后,妻子离家出走,儿子只有3岁。回到家乡,刘某与家人分灶吃饭,孩子感冒了,“都没有拿一分钱出来,都是用我们(老人)的”。刘某这么做的“想头”是,“我现在就是靠那些钱,花了几万块,我还剩几万,我就是要把它藏在我附近的地方,我不会给别人知道的。即使法庭到时要强制执行,反正我是不会拿出来的。把我的儿子抚养成人以后,我就靠我的儿子来养我。”

  周立太已经没有其他精力和可能来追问如此这般“主持下的调解”,同样倍感凄惨的他,将刘某告上法庭,追讨自己应得的律师费1.4万元。当时欠周立体律师费的民工,已有160多人,刘某是他作为“民工律师”告民工的第一人。周立太说:“我为什么选择他?这有两个因素。第一他在重庆,距离不远,诉讼的成本不大。交通费的成本不大,其他城市第一我要往返的差旅费比较高,增加诉讼成本。第二在重庆除了他也有类似的现象,我要通过他来震慑一些当事人。”

  极端事件:2007年9月被“泼尿”

  周立太在2004年起诉刘某的第一个民工欠费案件,几乎代表并包括了后来他遇到的同类案件的所有特征。

  因工受伤、为索取赔偿的民工,在行政仲裁不能调解双方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到社会商业经营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欲以打官司的方式赢得自家“养命钱”。这位民工踏遍能够受理案件的法定地域,在大街小巷呼天抢地:谁来帮帮我呀!得到的回应是:先拿钱来!

  在“为什么全中国只有一个周立太”的质问里,这位民工在周立太的风险代理委托书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与其说这是没有选择的无奈,更准确地应该讲,受伤索赔者是将孤注一掷的希望,寄托在了周立太的身上。

  一直执著于“先做人,再做律师”的周立太,高张“匡扶正义、直言解怨”的旗帜,同意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受理委托人的案件,心态基础如他自己所说:我自己就是一个农民,现在开县老家,我名下还有一份“承包地”;我当过兵、打过工,“对农民进城打工的一切苦难,有切肤感受”, “我是为民工打工的民工”。

  说到收费,“这事还要讨论吗?”周立太如是回答:可以坦率地说,有些当事人,打官司之前他管我喊爷爷,打完官司我只能管他喊爷爷。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我得的我就要得。这是律师事务所的正常收入,“有那样说的,周立太收穷人的钱,很不道德,请问,根本不受理穷人官司的人,有道德吗?我没有收入,我就不能正常生存,我要吃饭,我要开支,我的事务所要正常花费。没收入,我怎么为你打官司?”

  生怕煤矿倒闭,与其一分钱也拿不到,不如时下能够得到多少,就先入袋为安。钱多比钱少好,然而拿不到钱肯定要比拿到很少的钱更糟糕。委托者的忧虑和担心,并非不是理由。于是,刘某作出了选择。何况,失去劳动能力的他,后来的“生计”只能依靠这笔数额并不“巨大”的财产了。

  而周立太的社会呼吁是:如果像这样下去,还有谁敢来给打工者民工打官司。作为个人性质的咒骂是:狗日的,我要不是律师,我还要打人呢!

  法庭判决周立太胜诉,然而他迄今没有收到刘某的欠款。

  曾有媒体文字描述了周立太当年刚到深圳的生存景象:1999年,周立太在龙岗区一个小招待所顶楼上,以每月350元的租金,租了一个不到两米高的铁皮房。周立太说:“当时我的那个床是捡来的,当时有一个老乡买了一个单灶煤气炉,他不要了,我就去把它拿来煮饭,头天下午我就煮一锅稀饭,涪陵榨菜三毛钱一包,我就买几包榨菜。我大部分时间是以这种生活过日子的。”

  俟建立深圳立太律师分部,周立太的“办公室风景”是:事务所承办的大多是民工工伤索赔案件,耗时长,收入无保障,很多律师都不愿意留在这里工作。为了能留住他们,周立太免费为这些律师提供吃住,但是每月大笔的额外开销又使周立太越来越难以承担。

  同时,司法部门有规定,出庭时当事人必须在场,这意味着伤残民工在打官司期间必须留在深圳,而他们受伤后大多数已被工厂驱赶。面对这种情况,周立太把他们收留下来。一位姓崔的民工说:“最让我感动的就是人特别多,没有床睡。他就拿出一张不知从哪找来的弹簧床,让我睡。说实话,自己睡地上也就可以了。”在深圳,周立太先后收留过200多个伤残民工,并免费提供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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