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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男子拒签字致孕妇死亡背后的医患僵局
2007年11月29日 09:41: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0个医生中10个都认为医院没责任 本报记者就此事先后随机访问过10个医生,结果,来自朝阳医院、301医院、306医院、海淀妇幼医院、市妇产医院的10个医生不约而同的认为,“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救人没有一点责任;救人就非法了,麻烦大了”。朝阳医院的一个大夫还脱口而出:“我知道医生治病救人是天职,但我们也不能干违法的事啊!”海淀妇幼的一个妇产科医生还说,“这种事搁我身上,或者搁大多数医生身上,都只能叹息。” 如果是大医院的院长,他说救可能也就救了 青周:作为一个从医十多年的执业医生,听说这件事,你第一感觉是什么? 王山:患者的家属应该要负责,你不签字医生是不能动手术的。不仅仅是我,我周围的同事们差不多都是这样想的。更何况他都签了坚持不进行剖腹产,那就是他放弃治疗,医院更加没有一点责任了。 不过,医院作为一个机构,你明知道不采取行动病人就会死,而因为病人家属不签字而不作为,虽然不违法,但这是不人道的。 青周:你们医院如果碰到这种事会有紧急预案吗? 王山:说实话,医院能扛的话,要做也就做了。这家医院是朝阳医院分院,可能觉得自己级别不够,扛不住,也就不扛了。如果是大医院的院长,他说救可能也就救了,听从良心了。这事真是非常不好说。院长也要对医生负责,如果出事了,一屁股事儿,医生肯定扛不住的。 青周:医院方把决定权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算不算逃避责任?这种高度现场技术性的工作,能够轻易地把决定权交给不在现场的其他人吗? 王山:不能处理当然要汇报上级,而且肯定要汇报清楚。如果你知道,上级不知道,那是肯定不行的。但这也的确暴露出我们现行医疗体制的一个重要弊端,那就是管理比较混乱,没有以人为本,遇到问题不敢下决心,不敢承当责任。 法律不让擅自救人,我何必冒风险呢 青周: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能采取治疗措施,这是哪条法律规定的? 王山:病人家属不签字医生就不能动手术这对医生来说是最基本的、常识性的东西。它就出自于我们学医的,最主要、第一个要学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青周:可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王山:我正要说呢。这一条款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在街边发现一个要死的人,旁边又没有其他亲人,任何人也无法联系,三无人员,这算是特殊情况下,没有人来签字,那当然是首先要以救人为第一要务;有人签字的情况下,这就不属于这种情况。 青周:这么说,救人反而犯法了?法律只是说起应该获得亲属签字,并没有说不得签字就不能动手术,动了就判刑。 王山:不是法律会把我们怎么样,而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会把我们怎么样。他不签字,要是救活了还好讲,如果救个半死不活,他肯定会找你麻烦,起诉啊赔偿啊,让你应付不完。如果手术风险很大,人死了,那肯定要负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经济上面的赔偿。既然法律让我别擅自救人,我何必冒这些不必要的风险呢? 医院通常以不违法、不惹事为首要原则 青周:可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是说,现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医生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抛开患者家属不正确的意见抢救生命的义务和权利? 王山:紧急情况下怎么救人?这个紧急救助也是要受约束的,有解释的,不是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的。而且很多情况下,如果最后真的出现了不良后果,调查起来,医生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制度上和风气上几乎都不向着医生,你自己可能觉得为了救人采取的方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家属可能就会告你,说这是不对的,调查的卫生主管部门也很可能认为是你操作不当导致的问题。这样的事情有一件就足以毁了一个医生,谁敢去冒这个风险。 青周:这样就导致医生做出放弃拯救生命的决定? 王山:很多情况下,治疗是个集体行为,而不是一个医生的个体行为。一个人同意救人不行,要这个群体同意才可以,是个集体的决策。比如说我要动手术,但麻醉师说,你动我不动,不给药,不配合,还有护士也不配合,你要单个医生怎么去做?所以从单独医生这个角度来说,他是没有办法的,不是规避风险,是没法干了。 现在医院,通常肯定是以不违法,不惹事作为处理问题的第一个原则。尤其作为医院领导,他尤其要考虑这个手术做了万一出事怎么办,医疗可以说有90%的不可预料性。不签字做了手术,只要出一点事,患者或者家属就会找麻烦。不管好坏,都是你的错,家属都肯定会找医院麻烦,这是没法避免的。再说,医疗条款也是写要家属签字才可动手术,法律也不支持你,医院方面来说肯定不会轻举妄动,选择规避风险更合乎利益选择。 这件事,据说医生还往上面一级一级汇报了,更加是一个集体行为。从医生方面,真的不能说他们什么。医院或卫生管理部门也许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违法什么的都扯不上。 第三十三条的制定初衷是为了杜绝无良医师害人 青周:你们每个医生必学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我注意到,第三条是讲医疗机构的宗旨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证公民健康;第二十九条提到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然后才在第三十三条提到医生执业的这些原则。对于这三条的关系,你作为一个一线医生怎么看? 王山:这三条之间的关系,作为我们从业的医生,首先考虑的肯定是第三十三条,守法。第三十三条的制定本来就是从患者的角度考虑的。是为了防止不道德的医生利用自己手中决定人生死的权力来害人的,所有才会在通常情况下一定要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签字。 青周:我也认为,第三十三条的制定初衷是善意的,却不想给医生造成这种负面影响。 王山:没错,因为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它的确客观上束缚了医生的手脚。患者不签字,是不相信医生;医生不积极应对,是提防着患者:他连这个都不签,可能很难缠。 尽管从医道上来讲这种行为肯定不对,不过医德没什么可制约的,最多谴责谴责;但医生的具体行为可是受到很多法规制约的,如果违反了,一旦出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医生神圣的理想都被社会打击了 青周: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规定我们不杀人,我们就满足于不杀人吗?法律与道德两难之下,人们至少听从自己的良心吧? 王山:我们何尝没有过神圣的理想。每个医学院学生,不管是名牌还是杂牌,是重点还是非重点,入学时都要宣誓,医学之父希波克拉提斯的誓言:“……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并杜绝一切堕落及害人的行为……无论到了什么地方,也无论需诊治的病人是男是女、是自由民是奴婢,对他们我一视同仁,为他们谋幸福是我唯一的目的…… ” 但是,现实中是社会上对医生太苛责,舆论和卫生管理机构倾向于强调患者是弱者,患者永远是对的。医生没有一个平等说话的权力。 青周:患者本来就是弱者啊,他把生命都交给你们了。 王山:强者和弱者有时是相互转换的。如果舆论和制度都偏向患者,我们就是弱者,至少是舆论中的弱者。 一旦出事了,只有同行和律师帮你说话。收入低还算了,我们最受不了的是没有理解我们的人。社会压得我们医生喘不过气来。平时的工作生活都比较难受,谁还会自讨苦吃去弄其他的。所以对医院而言,让自己的医生遵守法规条例就行了,还干其他的干嘛啊。 更重要的是,法律没有起到保护敢于担当的医生的作用,劣币驱逐良币,那咱们就尽量不惹事。时间长了,势必会损害到患者的利益,这件事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青周:除了社会舆论和法律,医生是不是还有经济负担上的一些担忧,本来就底子薄,因此才不敢轻易承当责任? 王山:即使是像有人建议的那样,成立专项的医生手术保险基金,帮助医生免除手术失败在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但我们的医生其实最看重的并不是这个。因为我们的医生是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他总会受制于他服务的医院的,医院要看你的手术成功率,同事要和你竞争,患者要看你的口碑,90%的医生自己也更看重这些。这是医生生存下去的基础,经济反而不是最重要的。 事件回放 2007年11月21日: 下午4点,怀孕41周的李丽云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前往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门诊看感冒。医生发现其心肺衰竭,立即将其转往妇产科准备手术,以保母子平安; 肖志军不同意进行剖腹产手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在场医生、护士以及其他病人及家属纷纷劝说,正在隔壁住院的《检察日报》记者吕卫红甚至提出奖1万元要肖签字,依然不奏效; 众人劝说的3个小时过程中,医生对呼吸停止李丽云实施了四次紧急抢救,三次成功恢复心跳,最后一次,医生宣告李丽云抢救无效死亡; 肖志军声称是医院害死了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并把消息告知双方父母; 11月22日,吕卫红将此事报道出来,舆论哗然,众多媒体拥至朝阳医院跟进报道。 11月23日,李丽云母亲李小娥赶到医院,痛斥医院和肖志军都该对死去的女儿负责,肖志军开始认为,即使自己不签字,医院也应该救人; 11月24日晚,朝阳医院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宣告医院无责; 11月25日,李小娥到八角派出所报案,要求警方控制肖志军;当天,律师赵廷凯、张浩然上书国务院,要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提出紧急情况下不签字也能动手术;并认为李丽云的死亡,院方在执行制度上出了问题,现行手术同意制度也存在弊端; 11月26日,李丽云父亲李旭光来到北京,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医院,和律师王良斌签好免费的委托协议,准备起诉医院和肖志军; 11月27日,面对李丽云父亲的律师,肖志军承认没签字是因为没有结婚,害怕承担责任。 来源:
青年周末
作者:
邓艳玲 吕家佐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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