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下月施行———
北京市的“民告官”案件首次引入了听证制度,行政复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当面交锋。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所谓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甚至辩论的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只要当事人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都可以提出听证的申请。”该负责人表示,听证的方式分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正式的听证要求有正规的听证场所和听证程序;非正式的听证主要是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形式来化解双方矛盾。
据介绍,如果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未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对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案件时,应当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不同意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组织听证。此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若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前因故决定变更听证时间、地点的,应当至少提前1天告知当事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要求,重大疑难案件可采取听证制度。北京市在听证制度上探索了新的方式,将听证案件由重大疑难向一般案件延伸。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简便、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简易程序进行听证,以提高听证制度的透明性和公信力,并规范行政复议机关的听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