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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 交通肇事后故意致死案件频发

   为逃避高额医疗费用和不堪事故后的赔偿压力,在病房里,肇事车车主竟用棉被闷死了车祸受伤的老人。

   这件事发生在浙江萧山,悲剧的起因缘于一起交通事故。

   车祸后司机逃跑 车主承担巨额医疗费

   今年9月18日,是个雨天,上午8时53分,李金洋驾车在浙江萧山楼塔镇大同三村路下院三岔路口由东往北倒车时,撞倒了正在车后行走的楼塔镇76岁的村民丁志灿。

   事故发生后,丁志灿被送进附近的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事故造成丁老汉双腿和腰部粉碎性骨折。在近两个月的治疗中,丁的左腿被截肢。

   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李金洋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金洋是河南人,事发后,李不辞而别,甩手逃回了老家。机动车主章华明和章红彩夫妇不得不承担起丁志灿的医疗费用。

   两个月下来,夫妻俩一共支付了7万余元医疗费。此时,丁志灿的伤势也逐渐稳定,生命体征平稳,后被转入加护病房。

   但两个月里,章红彩的心里却并不平静。“他们家里人不去照顾,没钱就来要,我们平时忙工作,还要照顾他,前段日子都累得跑医院打点滴,都被折磨死了。”章红彩说。

   11月19日下午,又接到院方催款电话,院方同时告诉章红彩,丁志灿的伤口仍在溃烂,还不能确定需要多少医疗费用。

   心理不平衡 用被子蒙死伤者

   当天晚上,章红彩极度焦躁,辗转反侧一直睡不着觉。20日凌晨4时多,章红彩背着丈夫悄悄起床,打电话约了自己的弟弟,两人开一辆面包车去医院看望丁志灿。

   到了老人的病房,章红彩的弟弟受不了病房里的气味,回到了楼下的车里,病房里只有丁志灿和章红彩两个人。

   “他仰面躺在床上,已经睡着了,我看到他脸上很脏,很恶心,就拿边上的卫生纸在他脸上擦了一下,但擦不干净,就拉起他的棉被把脸盖住……”章红彩对民警说,接下来,她还整理了一下病床下堆放的便盆等杂物,但是在此过程中越想越气,“你这个老不死的,这样半死不活,还要来害我,还不如闷死你……”章红彩的怒气和怨愤开始膨胀,最后失去理智,用手紧紧捂住了盖在老人脸上的被子……

   当天凌晨6时,院方发现已经身亡了的丁老汉,嘴角边留有血印,即调取监控录像,向警方报案。章红彩很快被警方拘留。

   “蒙头的时候我也没想别的,就想老头害我这么惨,我也不想做人了。”章红彩供称。

   据了解,章红彩1974年出生,有个读小学的儿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民警对章红彩的行为感到非常不解:“在这起事故的处理上,他们还比较配合,医院催款时,夫妻俩马上支付医药费,有时即使人在外地,也会主动回来补上。老人在重症监护室时,还找来了护工照料。真不明白,她为什么会这么做。”

   民警说,其实按照规定,章家垫付的医药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按具体情况给予相关的赔付。而章红彩以为这些费用都要他们自己支付。

   无疑,这是一个极端的悲剧。因不清楚保险公司可以赔偿,恐惧于自己将要承担的高额费用,将一个撞成重伤的老者活活闷死,但悲剧的发生也再次引起人们对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体系的关注。

   反思交通事故赔偿体系

   近年来,交通事故中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案件绝非个案。去年4月,浙江台州赵某驾车在黄岩一小区内倒车时将一位老妇撞倒。事故发生后,赵某并不急着下车,而是来回反复碾轧了老妇5次,致使老妇当即全身多处合并性外伤及内出血死亡。

   2005年12月27日,28岁的河北司机马英豪与朋友聚餐之后,驾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撞倒了一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马没有停车救人,而是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再一次冲了过去。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瞬间转化为故意杀人。

   2006年8月15日,贵阳市金阳大道野鸭塘路段,一辆大货车把一名骑自行车的少年挂倒在地。货车司机把车停下后,非但不下车救人,反而不顾旁边两名环卫工人的阻拦往后倒车,把刚从地上爬起来的少年再次压倒在地,货车后轮从少年头上碾过……

   屡屡发生的案件触目惊心。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大多与受害人素不相识,既无冤也无仇,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肇事司机非要致受害人于死地?

   抛开这些司机的道德因素,有关人士认为,更多原因需从法律层面分析。因为这些肇事司机心里都很清楚,撞伤一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可能会是个无底洞,而且非常麻烦,而撞死了,一次性赔偿一笔钱(其中部分或全部还有可能保险公司会承担),一了百了。

   同时,从刑事责任方面来说,这些司机存在着很大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故意把人撞死的行为不会轻易暴露,也不会以故意杀人来定他们的罪,这样,即使自己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条,也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实际审判中,如果自己的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具体刑罚很可能会是1年以下,甚至是缓刑。

   那么,撞伤与撞死人,赔偿的数额究竟相差多少?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是根据以上的司法解释来确定。

   一位律师替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事故发生地在浙江、受害人当场死亡、年龄在50岁以下、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户口、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为例,肇事司机应该赔偿的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总额不会超过50万元。“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撞死一个人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非常明确,赔偿数额也就相对确定。”

   但与撞死人相比,撞伤人的赔偿费用具有非常大的不可预期性,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数额可能就是一个“无底洞”,如果伤势较重,肇事司机赔偿的数额可能就是一个天文数字,在法院实际审判中,赔偿额上百万元的也并不少见。

   同时,即使肇事司机赔偿了以上全部款项后,也并非完全没有了后顾之忧。按照法律规定,在赔偿之后,如果受害人再发生费用,只要能够证明是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义务人还要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肇事有可能面临受害人无休止的索赔。

   章红彩的悲剧只是一个极端。法律界人士认为,肇事司机铤而走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杀害受害人的事件频发,应当引起有关方面对目前交通事故赔偿体系合理性的思考。(毛莉玫 董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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