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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新法的期待不该陷于报复性迷狂

  全国人大法工委: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违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12月2日《北京晨报》)

  在新法实施前,将老员工的工龄技术性清零,当然是违法的。然而事实上,对新《劳动合同法》感到“焦虑”的,并不只是类似华为等完全市场化的大企业,许多被打上“稳定”标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很快也加入或者等待加入这场声势浩大的“清零队伍”。这个时候,我们以一句“非法”的定性,恶狠狠地宣言“等着新法来收拾你们吧”———真的有用吗?经济学家肖耿曾说:“在整体供过于求的结构性矛盾面前,所有的欢呼也许都为时过早,更何况尽管有法律,但执法总是让其形同虚设。”这个论调也许过激,却深刻揭示了当下所有规避行为可能的巨大收益。

  从1802年最早的工厂法———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颁布至今,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走过整整两个世纪。法理上看,我们《劳动法》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力度并不小,有些规定甚至相当领先。遗憾的是,血汗工厂、拼命讨薪等悲怆故事却一再让我们脸红,总有恍惚折回1850年的西里西亚、19世纪初的兰开夏郡的错觉。也许是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对新法寄予了太深沉的热望。结果呢?普遍性用工违法的现状让用人单位于心耿耿———可以说,用人单位对新法有多恐慌,恰恰折射当下劳工维权有多悲壮。

  也正是因为劳工权益的失衡,新法一出,整个社会才弥漫着一种报复性错觉。仿佛新法是新账旧账一起算。譬如其核心条款:凡在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或是连续两次与企业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员工不提出异议,企业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被普遍性地解读为“除法定理由之外的终身雇佣”。尽管专家告诉企业:“严重违规”或“不能胜任工作”等裁量权其实交给了企业,企业可以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此界定———但企业界则忧虑,在整个社会倾向保护劳工群体的思潮下,即便走司法程序,负有举证责任的它们仍然是动辄得咎。加上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漫长且严格,企业都觉得耗不起。

  眼下,老员工的工资如此轻易就被“清零”处理,其实远比规避本身更值得我们反思。即便在新法实施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应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单方解除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可以提出意见;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理论上说,绝不可能出现“万人主动辞职”之诡异。遗憾的是,我们的工会力量一直薄弱,根本无力与资方博弈,分散的劳动者就只有被迫“自愿”的份儿了。

  资本也是一种权力,而防止资本权力的过度西西里化,也唯有以公民权制约之。仅仅指望一部《劳动合同法》来归置劳资博弈的倾斜、来保障劳动者的所有权益,似乎还很天真。在对新法寄予厚望的时候,千万不要狂欢于一种报复性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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