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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规定医院售药须收药事费
2007年12月03日 14:52: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后医院销售药品时,其价格将有望和零售药店保持零差率,同时将改按处方收取“药事费”。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实现医疗服务“价廉”的目标,国家发改委拟实行4项措施,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所谓“药事费”是指药品使用、运输、储备等有关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医院实行按照处方收取“药事费”后,其药品价格将和零售药店的价格保持一致,从而能够解决目前医院药价过高的问题。 不过也有专家对此表示担心,按处方收取“药事费”无法体现大病小患之间的成本差异,一旦医院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对患者不公平。 除收取“药事费”外,发改委将研究制定药品的出厂价格,并把出厂价格印在药品的外包装上进行明示。目前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已经实行了类似的零售价格明示的做法。发改委此次酝酿的这一举措,意味着价格主管部门将从作为源头的药品出厂价抓起,解决市场上长期存在的药价虚高现象。 发改委还鼓励医药批发行业和企业竞争,实现在出厂价基础上加5%至7%的批发环节差率的目标。对于药品报销环节,发改委首次提出,报销的药品应一律按照仿制药品的价格来报销,而专利药高出仿制药的价格部分,则将由消费者自付。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记者 周健森
编辑:
吕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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