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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次为志愿服务立法 要求提前告知服务风险
2007年12月05日 06:44:4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十二月二日,北京“志愿同心 携手同行”残奥会志愿者扶残助困行动启动,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梁伟(右)出席活动并为“残奥会志愿者服务队”授旗。 中新社发 任海霞 摄 核心提示 “参加志愿服务会有什么风险”、“发生纠纷时,法律如何‘庇护’志愿者”、“志愿服务遭遇困难时怎么办?”…… 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当天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一诠释。专家认为,《条例》填补了北京市志愿服务立法的空白。人们则期待,立法不仅体现的是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而且更能成为弘扬志愿精神的助推剂。 提倡建立契约关系,志愿者可要求签书面协议 如果您参加志愿者活动,会不会想到跟被服务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一份协议呢? 新实施的《条例》规定,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我们提倡建立契约关系,保障了志愿服务各方权益。”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书记、北京奥组委志愿者部部长、北京市志愿者协会会长刘剑这样评价《条例》的相关内容。 “过去,我们在做志愿服务的时候,有时也会想跟对方签合同,但不知道怎么谈。如果遭到拒绝,我们也无能为力。”首都十大志愿者之一、清华大学紫荆志愿者研究生服务团团长梁苏会告诉记者,《条例》出台应该会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了这样一份协议: “受团中央、商务部委托,甲方面向全国招募青年志愿者赴埃塞俄比亚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经过甲方选拔,确定乙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海外服务计划埃塞俄比亚项目志愿者……” 吴琪瑜是赴埃塞俄比亚的志愿者之一,他告诉记者,签订书面协议,心里觉得很塌实,而且无形中也是给自己加了一份约束力。 据北京市志愿者协会有关人员介绍,目前赴埃塞俄比亚的志愿者、首都大学生基层服务团的志愿者都有过签订协议的经历。 志愿者协会成为管理主体,志愿者有了依靠 在一次赛会服务中,梁苏会和她的志愿者同伴被要求每天搬重物,一些志愿者的身体有点吃不消。但志愿组织单位以及志愿者自己都认为志愿者干什么都理所应当,不能挑三拣四。 她告诉记者,通过志愿活动,不少志愿者实现了自我价值,但“被人误解的情况在我和我身边的同学中都碰到过”。 专家告诉记者,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因此,无论他们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处理起来将非常棘手。 据北京市志愿者协会调查,志愿者的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有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甚至还有人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在一些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完全的保障。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王德林告诉记者,“《条例》有助于明确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减少和化解矛盾及纠纷,保障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此外,《条例》把志愿服务规范化的管理主体授权给了北京市志愿者协会,并规定在发生纠纷之后应先协商后诉讼。 “这非常符合国际潮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志愿者也有实际的部门可以依靠、咨询,同时很多相关的知识和技巧确实需要培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说。 [1] [2][下一页]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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