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透露
城建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六大特点
记者今天(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了解到,当前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现六大特点:国家公务员和县处级以上要案多;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作案手段多,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犯罪危害性大。
国家公务员和县处级以上要案多。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党政领导干部,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市政建设等部门领导,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1613人,占立案人数的35.5%。
涉案范围广,发案环节多。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领域,其中尤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居多,占办案总数的64.7%。主要发案环节是项目规划审批、市场准入、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和监管等。
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有的帮助企业审批项目变更、提高工程造价,收取好处;有的帮助企业搞串标陪标、违法转包分包,或向中标单位介绍劳务施工队,从中收受贿赂;有的利用掌管质量监督、预算、决算等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贿赂名目和方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借逢年过节或者婚丧嫁娶之机收受“红包”、“礼卡”等,还有接收邀请进行旅游考察、在建筑承包方报销发票、接受承包方提供的免费装潢、以干股分红形式收受贿赂等。
窝案串案多。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呈现群体性趋势,多头行贿和受贿现象突出,办案中经常遇到“抓一个,带一串”、“挖一案,带一窝”的情形。
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城镇建设领域项目往往资金密集,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涉及环节多,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其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
犯罪危害性大。犯罪导致土地出让、城市规划、建筑等领域管理混乱,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房价居高不下;造成土地资源、规划设计、项目审批等管理失控,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隐患;严重破坏城镇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形成“不送礼,就没有工程”的“潜规则”,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
高检院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受贿案。1995年至2004年,胡星收受贿赂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住房一套。2007年7月,昆明市中级法院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受贿案。1994年至2005年,赵詹奇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企业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60万余元、美元7.6万元、新加坡币1万元。2007年7月,湖州市中级法院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原党委书记冯斌受贿案。2000年至2003年期间,冯斌为有关单位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48万余元、美元1500元。2007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处冯斌有期徒刑六年。(记者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