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2月9日电(记者 梁娟)陕西省靖边县林业局局长高玉川在担任新城乡党委书记期间,先后贪污土地补偿费和扶贫款共计88973.65元。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贪污罪判处高玉川有期徒刑6年,撤销了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据了解,横山县法院审理此案时,靖边县公安局曾为高玉川提供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伪证材料。日前,榆林市公安局纪委对涉嫌为其提供重大立功表现伪证的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3人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据记者调查了解,高玉川一案在靖边县干部群众中影响很大。在群众举报后经过长达3年的立案侦查,终于在2007年9月进入审判程序。横山县法院一审时,靖边县公安局为高玉川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横山县法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提出了抗诉,高玉川也提出了上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高玉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其从东靖石油公司领回的土地补偿费和扶贫费用88973.65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法院认定的高玉川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榆林中院审查,靖边县公安局材料中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破案线索并不是高玉川提供,而且高玉川对此事的供述与其所写材料相互矛盾,法院对重大立功表现不予认定。
榆林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高玉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原审法院认定的有悔罪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不成立,应予纠正,同时判处高玉川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榆林市中院依法撤销了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并以高玉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