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上午,长春市大经路与三马路交会处热闹异常,千名围观群众在一家商城门前疯狂捡钱。原来这家商城开业搞庆典,高空大把抛撒人民币。(12月9日《城市晚报》)
这种拿人民币“开涮”的闹剧已不是个例了。11月16日上午,石家庄裕华路一酒楼搞庆典,用礼炮“炮轰”人民币,往空中打数千张面值一元的人民币,引来数百市民上前哄抢。11月28日下午,某外国语学校在青岛佳世客广场举办宣传活动时,将许多1元人民币放入礼花炮筒内打上天,送给围观的群众。如此的闹剧屡屡上演,不免让人感到惊讶。
人民币是中国的形象,是中国的名片,如同你我的脸。拿人民币“开涮”,是对人民币所承载的国家形象的严重侮辱,甚至是对国家名誉的侵犯。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绝不仅仅是一般等价物,如同国歌和国旗一样,它代表着国家和政权,也是政府培养和强化公民国家认同意识的重要符号,一个不尊重自己祖国货币的人,是不会赢得他人真正的尊重的。
抛开道德,从法律层面而言,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撕毁人民币,践踏人民币。商家为吸引眼球、以营利的名义忘乎一切,如此拿人民币“开涮”,无疑是违法之举。
且不说爱护人民币、不得损毁人民币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就说刚刚过去的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发生一起因争抢特价促销食用油而造成的踩踏事故,导致3人死亡,31人受伤。人们尚未完全从震惊和痛心中平息,类似的促销“闹剧”又屡屡公然上演。是惨痛的教训和血的伤亡还没有震醒商家麻木的灵魂?还是具有法定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不作为”?
但我们的思考,还不应止于此。就事儿论事儿是应该的,但事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不能不让我们深思。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一项基本国策,但是中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程度,至今仍然让人触目惊心!很有可能这些拿人民币“开涮”的商家、学校,在策划这一活动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是法律所不被允许的!类似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又有多少起?这样的问题,应该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如果法人、自然人明知法律不允许却还要做,那这正是我们花大力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意义所在,要让明知故犯的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但如若企业、单位和公民根本就不知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甚至于对相关法律的存在与否都不关心,不明确,这才应该是法治建设的最大悲哀!(网友:吴仁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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