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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努力破解政府采购“价格”“效率”难题
2007年12月13日 21:24: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李薇薇、吴陈)“价格”和“效率”等一直是政府采购面临的难题。对此,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积极探索,实施了一些有效的破解措施。 记者从13日举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5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已逐步建立起“供应商承诺机制、价格充分竞争机制、履约管理机制”三位一体的市场联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价格水分,减少了寻租空间。 什么是供应商承诺机制?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党委书记马继红介绍,这是指协议供货坚持只接受生产厂商投标,并且通过签订框架协议的方式,要求生产厂商承诺:所投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对其授权的协议供货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调整时,将及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充分竞争机制则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实行最高限价制度,即协议供货价格只是最高限价,采购人有采购需求时可以在中标品牌范围内再次询价或采取网上竞价的方式,以获得最优价格。二是定期对入围品牌实行二次竞价,生产厂商必须在每次组织的竞价中投报出最新机型和最优惠的价格,才能保留其供货资格,否则将被其他品牌替代。三是实行阶梯报价方式,积极与具有垄断地位的厂商进行谈判,实行阶梯式报价,根据不同的采购量给出相应的价格折扣。四是实行最优价采购制度,即采购人如果在市场上发现同型号、同配置产品价格优于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价格,在确保正规渠道产品并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自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市场上以最优价格采购。 目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入围产品多达8000多款,面对近200家生产厂家、6000多家供应商,如何更好地进行履约管理?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一方面安排专人负责市场行情监控,通过市场调研和网上实时监控等方式,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力争实现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型号、配置、价格随市场变动实时变动。另一方面加大供应商违约处罚力度,对于没有按承诺履行框架协议的供应商及时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并在网上予以曝光。同时还设置采购人价格评价环节,采购人确定协议供货最终成交价格时对采购价格进行满意度评价,提供了更多获取市场价格信息的渠道。 “在如何提高效率方面我们重点抓了‘两手’”。马继红介绍,一是优化采购流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采购环节和内部审批程序。建立项目登记和项目催办制度,在内部办公系统上对采购项目设置绿色、黄色、红色预警标志,明示每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催办。二是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对技术指标复杂或者组织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网上公示,充分调查论证等,避免因限制性条款和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废标等影响效率情形的出现。此外,还积极稳妥地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实施范围,不断完善组织实施方式,努力提高采购效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突破百亿元大关 截至12月12日,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2007年集中采购规模已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07亿元。 中央国家机关推行政府集中采购 5年省了近51亿元 12月6日,一条信息发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故宫博物院保和殿东庑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公告上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此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我国正式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联合发布了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同时确定了首批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这也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说。 新华视点:政府采购缘何采购到假货? 安徽芜湖碧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证书冒充“国外先进环保设备”,近年来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多次获得大额订单,然后组织作坊式小厂生产伪劣产品获取暴利。记者调查发现,此种模式被一些不法商人当作“高利润产业”而效仿。 政府采购已凸显诸多“软肋” 在总价值4000余万元的政府采购中,卫生部和国家发改委最终选中了定价最高的厂家。为此,采购流标公司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一审胜诉。法庭要求财政部就政府采购只买“贵”的问题必须给予答复。 政府采购呼唤阳光交易 政府采购是批量采购,按理说应该比市场价便宜。《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却是政府采购价普遍高于市场价。 预防商业贿赂北京政府采购本月起引入公证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北京市确定在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 为何八成政府采购由私法人代理 目前,我国每年大概有2万亿元(还不包括国债、世行贷款、亚行贷款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由公法人和私法人代理采购。其中,私法人即各类招标公司代理采购的规模约占80%以上。这种情形在实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是非常罕见的。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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