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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须辞职再签约 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五大误读
2007年12月16日 16:06:1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引子:据《京华时报》报道,上市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们同时被告知,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 记者从位于九龙花园的北京片区办公室拿到了该公司一份“关于2008年用工编制和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其中写到,由于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与片区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所有员工需先辞职。之后,属于股份总公司编制的人员,可签新的劳动合同。与片区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员工,可辞职后部分签约。此外,内勤、司机、行政财务等辅助性岗位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由泸州老窖选择并签约一家全国性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现存劳动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还说,贯彻通知内容不力的片区,该片负责人须承担责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曾于12月初发布通知,要求坚决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12月12日,北京市总工会也发布紧急通知,称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等方式违反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目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局已受理此案。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类似事件接连发生,希望有关部门在准确解释法律的同时能有一个良好的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这部关系到众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切身利益的法律引来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12月7日至8日,由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中世律师联盟(SGLA)、法制日报周末报社主办,青岛财经日报协办,德衡律师集团承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在青岛举行。 关于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一直争议不断。先是在法律审议期间,有外国商会提出,如果法律通过将会增加企业成本,他们会考虑将投资转向别国。后在今年9月,又爆出华为公司要求其内部工龄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而其目的竟是为了归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的实施果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面对众多关于这部法律的评论,企业又应当站在何种角度进行理解?在本次论坛上,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列举了目前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种误读,并一一给予解释: 误读一: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单方保护 劳动合同法在第一条明确写到: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有一种说法是,在这一条中只提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未提及用工单位一方,因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单方的保护。 对此,郭军并不认同。“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方强、一方弱。因此这次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遵循了以往劳动法的一个立法原则,第一条中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保护劳动关系双方,这是受劳动法的立法原则决定的。因为劳动关系本身是一个倾斜关系,所以要立法要向劳动者适度倾斜,把这一关系校正到相对平衡的阶段。” 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工单位不签书面合同怎么办?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工单位一个月内不签不会有什么法律问题,但是如果过了一个月的期限,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郭军说。 误读二:劳动合同法限制用工单位自由 对此,郭军表示,以前我国的用工制度并不规范,用工单位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有大量的用工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这次劳动合同法仅仅继续重申劳动法的规定,仅仅要求达到特定条件的劳动者才有要求续签的权利,而对于企业采取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做任何限制,以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均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用工单位可以绝对自主选择用工方式,并不存在任何障碍。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许多用工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限制用工单位自由的一个重要因素。郭军表示,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在用工满十年,或两次连续签定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才可以要求签定的。 用工单位在选择是否和劳动者连续两次签定劳动合同,或者是否连续用工十年方面都是完全自由的。而用工单位如果要选择和一个劳动者达成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基于对这个人劳动能力的肯定。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也是可以终止和解除的。 [1] [2][下一页]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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