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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从两案例看企业欠薪欠保“猫腻”
2007年12月17日 10:18: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年终岁末,能按时领到工资,安心回家过年,是每个来沪打工者的心愿。为此,上海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全面出击,妥善解决好一些企业存在的欠薪欠保问题。日前,记者跟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 欠薪案例: 日前,金山区廊下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了解到,上海陆明箱包厂可能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报后,立即派员前往检查后发现,该单位拖欠了98名劳动者今年10月份工资共计12万余元。 据劳动监察人员解释,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同时,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目前,金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陆明箱包厂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补发拖欠的98名劳动者的工资。据悉,若该单位拒不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相关条款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专家提醒:只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从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此外,劳动者应注意保存能够证明自己在单位工作过的凭证(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便于劳动监察部门查出“猫腻”。 欠保案例: 松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位于该区九亭镇的上海明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为全部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经查,该企业成立时间不长,由于老板对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导致企业未按规定为5名本市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为17名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综合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费用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可一些企业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综合保险费从外来从业人员的工资中扣除,等于将综合保险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承担;还有少数企业与职工订立“君子协议”,即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里包含了社会保险费,要求职工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保,逃缴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专家提醒:劳动者还应提防企业变相克扣社会保险费:(1)一些企业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据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而且,即使是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单位也应该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2)少报劳动者人数。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除从事家政服务、农业劳动和按《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外,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当依法缴纳综合保险费。一些单位在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时,设定了职务限制和其他限制条件,侵害了其他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权利。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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