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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考验物权法:不一样的房产 同样的困境
2007年12月17日 17:59: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城市的拆迁过程中,《物权法》规定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基本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于是,拆迁者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师出有名,被拆迁者则认为在“公共利益”的背后蕴含着“商业利益”侵犯私产。于是,“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但《物权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法律界定,是非法拆迁还是合法规划成为《物权法》实施后的法律尴尬。 “住改商”是另一围绕公民财产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的物权问题,对此在《物权法》立法中存有不同观点,而已经实施的《物权法》是如何看待“住改商”的呢? 倘若一定要选取一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具法治现状代表性的立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无疑是一部最具考察价值的样本。 作为一部与公民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的权利法典,也许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经历了如此复杂变幻的博弈过程,也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唤起了如此汹涌澎湃的对私有财产进行确权的社会热情。 但此部法律更耐人寻味的是,它自今年3月16日诞生后,在长达半年多的“实施准备期”屡遭难题。从社会关注的“钉子户”事件到沸沸扬扬的小区物权纠纷,它们或揭开了未决的立法悬念,或触及了现实的物权“死结”。所有这一切,都以最直观的方式检测着《物权法》,也等待着法律更加及时、明晰的答案。 对于已经正式实施的《物权法》而言,司法实践中对它的考验也许才刚刚开始!本刊将分三期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报道。———编辑手记 倘若做一次民意调查:“您家里最值钱的财产是什么?”相信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房产! 改革开放以来,创造财富成为人们近30年来的生活动力,但当所有的公众不同程度地获得财富,希冀用法律确定各种个人财富之时,“举目望去皆物权”似乎是社会对《物权法》出台的普遍要求,但对大多公众而言,依附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之上的权益才是最重要的物权,也是其安身立命之本。 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权益,始终是《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随着法律的问世,一度争执不下的对私有财产的立法歧见似乎有了妥善的了断。但法律颁布后发生的两起事件却表明,事情并不如此简单。“公共利益”的内涵不允许猜想 2007年3月,正当《物权法》紧锣密鼓作最后冲刺之时,媒体开始关注某地一位“钉子户”的故事,在一幅照片中,一个被挖了十米多深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一栋二层楼房如一叶孤舟…… 这座堪称景观的“孤楼”,吸引了全社会的视线。据媒体报道,由于在拆迁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钉子户”已经与开发商对峙了近三年。随着事情逐步演变成一起公共事件,“钉子户”、开发商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博弈也不断升级,面对“强制拆迁”的行政举措,户主一人搬进已经断路、断水、断电的小楼,摆出了一付“决战”的架式。 这是《物权法》出台后遭遇的第一场考验,这道试题以黑色幽默的方式挑开极为尖锐的拆迁冲突,也许令立法者始料未及。因为就在《物权法》出台前夕,一位参与立法的法学家曾乐观地预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看似巧合的历史安排,使得物权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拆迁问题”,借助法律问世的契机和一个现实的“钉子户”样板,再次引发了国人热议。尽管有声音批评“钉子户”漫天要价,以死缠烂打替代法治解决之道。但更多的人却将微词指向了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而“孤楼”则被“清议”为抵抗非法拆迁保护私产的英雄。 这一事件引起的舆论声浪,似乎意味着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所累积起来的拆迁矛盾,已到了危如累卵的地步,而公平、合理地平息这类冲突,事实上也是物权立法的重要任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基本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此,“钉子户”事件中的博弈各方都抬出了《物权法》,尤其是“公共利益”这一尚方宝剑。开发商、政府部门坚称:“拆迁是出于城市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但“钉子户”反驳:“那只是开发商的利益,绝不是公共利益!” 对于这场“公共利益”之争,《物权法》似乎没有明确答案,其原因就在于《物权法》仅仅提出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却没有对其作出任何明确的法律界定。如果一个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对其进行明晰的立法确定,我们又怎能指望它明断现实中的是非呢? 其实,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许多学者和公众都认为,倘若不明确何谓“公共利益”,《物权法》便难以阻止以“公共利益”之名行“掠夺私产”之实的行为。尽管社会呼声不断,但《物权法》最终没有划定“公共利益”的界线和范畴,理由是公共利益在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相当复杂,《物权法》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由有关单行法律作出规定更为适宜。 从立法技术而言,立法者的放弃或回避,不失为一项务实的明智之举。但是,当“钉子户”之类的事件陷法律于无奈之时,我们有必要追问,虽然《物权法》难以在微观层面细细列举“公共利益”的内涵,但是否应当在宏观层面划定一些原则性底线?比如,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是否应当明确规定,只有通过各级人大议决之类的民主机制而不是行政权力的一言九鼎,“公共利益”的确认才具有合法性;再比如,当“公共利益”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是否应当提供公正、中立的救济渠道,明确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裁决的权利。 即便是按照既定的立法思路,将界定“公共利益”的任务交给“有关单行法律”,但直到《物权法》步入正式实施的关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仍未就“公共利益”作出修法反应,最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表态的《征收征用法》更是未见踪影。虽然立法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公共利益”概念长期模糊不清,对于那些随时可能面临侵害的公民房产,以及那些不时遭遇阻挠的合法拆迁而言,它们究竟还需要等待多长时间?它们还等得起吗? 据了解,“钉子户”事件最终达成了秘不示人的和解,谁是谁非亦因此成了一笔糊涂账,这使许多关注这一事件的公众颇感失望。但真正的遗憾却在于,面对《物权法》颁布之后的鲜活事件,“公共利益”错过了一次检测的良机。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任由“公共利益”存在不同理解的各个主体继续猜想下去,类似的“钉子户”事件仍将在我们的生活中重演。“住改商”:禁,还是不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物权法》中颇为拗口、也是无数业主最为关心的章节。从不同性质的产权划分,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再到车位、车库归属等小区热点问题……《物权法》的触角深入到了小区矛盾的方方面面。 《物权法》出台后,错综复杂乃至血腥不断的“小区纠纷”都能迎刃而解吗?弱势的业主或准业主从此能享受“无痛置业”的快乐吗?不可否认,《物权法》的确“烹饪”了一桌“维权的盛宴”,不过,当我们细细品味一些权利的“滋味”,也许并不都能得到乐观的结论。 北京西郊F小区的厉先生最近烦恼无比。六年前,厉先生用拆迁款在F小区购房时,特意选了位于底层的一套三居室,准备让工作极不稳定的妻子伺机做点小买卖。两个月前,妻子果然失业回家,夫妇俩一商量,决定将客厅改造成一个24小时便利店。 厉先生的开店计划得到了邻居们的普遍支持,毕竟“以后买油盐酱醋可以少跑一些路”,但是,住在六楼的老刘却坚决反对,理由是:“如果店里的灯光24小时开着,他晚上无法睡觉。”为此,老刘三天两头跑到物业公司拍桌子,逼着物业出面阻拦。 厉先生心里明白,老刘跟他闹别扭的真正原因是半年前,老刘养的狗在厉先生家门口随地拉屎,两人曾发生过一次不愉快的口角。“他住在六楼,我房间里的灯光连二楼、三楼都影响不到,怎么可能妨碍他睡觉?”厉先生愤愤不平地说:“他到物业告状时还拿着《物权法》,说自己是利害关系人,没有他同意我就不能开店。他算什么利害关系人?”但生气归生气,连厉先生自己也说不清究竟哪些邻居才算是“利害关系人”。两个多月过去了,便利店依然搁浅,让他去向老刘求和,拉不下这张脸皮,径自把店开起来,又怕闹出更大的事端,厉先生苦笑着向笔者抱怨:“看来《物权法》只能保护老刘的‘睡觉权’,不能保护我的‘开店权’。” 住宅改作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即俗称的“住改商”、“民宅商用”,是许多城市极为普遍的现象。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住改商”的弊端也逐渐凸显。比如,开办公司造成小区车位紧张、电梯拥堵;开办餐馆饭店带来油烟和垃圾污染;开办歌舞厅、美容院除了产生噪音,还可能因进出人员复杂而埋下治安隐患……凡此种种,令许多小区居民对“住改商”极为反感。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统计,仅在2005年,就受理了105起“住改商”纠纷。 虽然反对者众,但支持“住改商”的亦不在少数。毕竟,在小区内开设的便利店、干洗店、小卖部等等,既不影响小区居民生活,又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生活便利。在广州等地,一些住宅小区底层的“住改商”经过长期发展后,已经形成规模化的特色商圈,融入当地居民生活。因此,一刀切的取缔并不合适。 利弊参半的“住改商”,令许多城市进退两难。在广州,2000年曾对“住改商”发布禁令,2002年解禁,2005年又再次恢复禁令。如此反反复复,许多商户根本无法安心做生意,只能感叹“做一天算一天”;在成都,就《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的听证会上,“住改商”成了最炙手可热的论题,10位听证代表竟为此激辩了100多分钟。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间对“住改商”也出现了“绝对禁止”、“有限容忍”、“完全放开”三种截然不同的声音。《物权法》的最终抉择是,“住改商”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尊重业主对“住改商”的自主选择权,就是尊重民法的自由、平等之理念,《物权法》这一立法决策的良好初衷毋庸置疑。问题是何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如何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诸如此类的细节,《物权法》并没有提供答案。 有人质疑说,《物权法》虽然给“住改商”留了一条“活路”,但相关条款在实践中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等于堵死了“住改商”。亦有人提出,与其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扯不清道不白,不如在《物权法》中严格限定“住改商”的产业类别,明确哪些便民利民的产业可以进入,哪些严重扰民的产业不得进入。 耐人寻味的是,《物权法》出台后,一些地方立法为了不与《物权法》相抵触,纷纷改弦更张。典型的一例是,《物权法》出台后仅仅一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就删除了“民宅禁商”的规定,但仅仅是删除而已,该草案未对公众关心的“住改商”再有任何表态。有人因此戏言:北京的地方立法者把“住改商”这个烫手山芋又扔还给了《物权法》。 看来,在更加精细的立法浮现之前,“住改商”禁还是不禁,仍然是一个问题。(阿计)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
编辑:
余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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