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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主反悔不愿过户 房主被判赔房价高差47万
2007年12月18日 14:58: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陈女士4年前以22.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套二手房,因房主反悔,迟迟没有办下房产证。在将房主崔先生告上法院后,今天上午,陈女士一审获得朝阳法院判决支持。法院以崔先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判决其支付陈女士因房价上涨而引起的房屋差价款,高达47.6万余元作为违约赔偿。 案中有案买下的房子变了产权人 2003年8月6日,陈女士经人介绍从崔先生手中以2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望京的一处房产。2004年6月,崔先生取得了房产证,却一直拖着没有为陈女士办理产权过户。为了拿到房产证,陈女士情急之下将崔先生告上法院。她认为,崔先生之所以这么做和房价上涨有直接的关系。 开庭时,崔先生拿出一份2005年的判决书让陈女士非常意外。原来这套房子是崔先生从原单位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2005年10月,中华通信公司以崔先生未按约定在公司工作满七年为由,要求收回房产。同年11月,朝阳法院作出判决,将该房产判给了中华通信公司。 无法过户买主索要差价损失 但经过法院调查,在该起诉讼之后,中华通信公司却未向崔先生要求履行判决收回房产,也未要求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而中华通信公司声称的由该公司保管待职工服务满七年后方能给付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却一直由崔先生持有。 直至今年7月30日,该房屋产权被重新登记在了中华通信公司名下。因合同已无法履行,陈女士无奈变更了诉讼请求,除了要求解除合同、返还2万元订金外,她还要求崔先生赔偿房屋市场价与合同交易价的差价损失。然而崔先生却表示,根据购房协议的约定,卖方如不能办理转让手续,可以解除协议。据此,崔先生凭着2005年的判决,以不能为陈女士办理转让手续为由,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女士腾房,同时要求其支付近两年的房屋租金。 法院认为房主制造买卖障碍 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中华通信公司诉崔先生收回房产一案中,崔先生向法庭隐瞒了已将房产卖给陈女士的事实。而在法院将房产判给中华通信公司后,双方对判决都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却无一方要求履行判决内容。直至陈女士对该起诉讼的目的提出质疑后,中华通信公司和崔先生才突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足以说明,中华通信公司和崔先生是想通过法院判决为崔先生和陈女士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制造障碍。因崔先生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向价格部门咨询今年8月至11月间该房产的市场价格水平后,法院确定该房屋的单价以每平方米9500元计算,以此计算出的房屋差价为47.6万余元。而崔先生提出的要陈女士给付房租的要求,因房屋产权已经变更至中华通讯公司名下,所以崔先生已无权主张。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与崔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崔先生退还陈女士扣除供暖费后的订金1.4万余元,并支付陈女士高达47.6万余元的违约赔偿。 记者手记 别总想着占便宜 近几年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扬,给二手房市场造成了不小的波动。随之带来的是二手房交易的不断流产。房主在交易之后因反悔而撕毁合同的案例越来越多。 对此法官表示,房屋价格的变化是二手房买卖中必然会产生的交易风险。对此无论是卖房人还是买房人,都应在交易前作出合理的预期。在房屋交易之后,无论是房价上涨还是下跌,买卖交易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应以简单反悔的方式解决问题。 从今天的判决结果来看,崔先生恐怕有点得不偿失。对于一个合同价格只有22万元的房子来说,47万元的赔偿数字,相信对所有卖房人都是一个警醒:简单的反悔并不能挽回房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希望这个判决的警示作用能约束买卖双方的诚信行为,给二手房交易市场带来一定的稳定和平衡。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记者 张蕾
编辑:
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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