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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的确定应有前瞻性和严肃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3日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调整到2000元/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个税起征点确定为2000元有一定的前瞻性,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

  但社会各界对这一修改方案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在具体起征点上,支持上调至5000元的网友最多。对于具体操作方法,网友们提出按户均年收入征税以及分地区定标准。全国“一刀切”显失公平。

  我认为,如果把个税起征点确定为2000元,则不仅前瞻性不够,而且出现明显的滞后性。一是该起征点远远滞后于民众的要求,二是民众的收入将会滞后于物价的上涨。更重要的是,如果每次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既不必通过民意听证,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刚性的标准,而是财税部门和专家学者关起门来在那儿研讨,则不仅个税法的法律严肃性受到挑战(起征点变得过于随意,而且往往由行政主导),个税法的宗旨也会被违背。同时,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会成为调节个税起征点的主要砝码,所谓的提高起征点,往往只成为有关方面应对民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个税法的宗旨,是调节居民个人所得,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所以,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普遍适用的“人头税”。比起1981年个税开始征收时的标准(当时,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起征点为800元,大约是月工资的13.3倍)来计算,如今个税起征点应该定到2.5万元左右。而“按照2000元纳税扣除标准,全国工薪阶层的纳税人将由50%降低为30%”的说法并不牢靠——据国家统计局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今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可见,2000元起征点几乎将平均收入线以上的所有工薪阶层一网打尽。

  有论者认为,在公众热情讨论提高起征点时,有一个问题被严重忽视了。那就是每一次起征点调整,实际上是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减轻广大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负”。因此,很多为提高个税起征点而热情鼓呼的人,实质上是富人利益而努力奋斗。

  在这里,简单地为把人群根据收入分为“富人”、“穷人”是非常有害的。实际上,在中西部地区2000元可能是高收入,但在北京、上海,月收入8000元的“富人”,可能买不到一平方米住宅。大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使得“高收入”换不来好生活。

  另外,在确定个税起征点时,还必须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像今年,猪肉、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不断上涨,个税起征点的小幅提升,并不足以改善民众生活。

  2007年,我国税收可达5.1万亿元,加上政府土地出让金的1万亿元,和央企一年利润的1万亿元,人均(按13亿人口计算)贡献约5400元。如果再加上其他各类收费,人均贡献额会更多。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又有多少造福于民众呢?

  中国新闻网10月5日消息说:中国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国家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已经从1998年的5.52%,提高到2006年的11.5%。按去年财政税收3.9万亿元的11.5%计算,合计4485亿元,平均每个国人可享受345元!国民税负和社会保障之间已经如此不平衡,这个时候就应该赶快考虑“让税于民”,而非财政承受能力。实际上,财政承受不起的并非社会保障和民众福利,而是不断攀升的行政支出和难以遏制的行政浪费!

  因此,个税法的前瞻性和严肃性,不应该只是着眼于调高了几百元起征点的随意性很大的修修补补,而应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刚性的法律原则。应该回到以前的按地区标准征收模式,根据各地的平均工资水准,为起征点确定一个合理的工资平均倍数。这样,不仅在国家和公民之间体现公平,在地区之间也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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