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第四季度名牌白酒骨干企业联席会上,河南省酒业协会一负责人称,“部分省辖市政府规定‘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明知故犯者,就地免职’,经咨询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据悉,一些白酒企业正向酒业协会反映意见,等意见汇集后,他们准备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12月27日《河南商报》)。
质疑“禁酒令违法”的论者,在法理上的依据是“公务员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领域,只要不影响到工作,公共权力就不能干涉。而且公务员法并没明确条文规定公务员中午不能喝酒,对个别干部喝酒影响工作的,可按公务员法依法处理,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制定政府文件代替法律”。这一说法表面上看来有理有据,但逻辑上其实存在重大瑕疵,因为它混淆了公法和私法的原则性区别。
如果说政府制定文件,禁止普通公民中午喝酒,其违法性显而易见,因为公民中午喝酒纯属私人领域的自由安排,公权力没有理由更没有权力强行介入。毕竟,公权力不干预私生活,从来都是法治建设赖以生存的基石。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一旦公民同时具备公职人员身份,公权力不得干涉私生活就会存在大量的例外,比如财产收入状况,本属私人事务,普通公民没有公开申报的义务,但公职人员必须申报;再比如“包二奶”,普通人为之属个人道德问题,但官员为之就要课以其党纪政纪处分等等。
法治社会公权力之所以要介入公职人员的私生活,完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一旦普通公民成为公职人员,由于其掌握有公权力,能够左右到更多人的权利和利益,所以法治一般都对公职人员进行“有罪推定”,即公职人员都是有可能滥用公权力的,除非穷尽一切制度可能对其进行约束。具体到“禁酒令”上,虽然可能存在不少公职人员中午饮酒后不会影响工作的情形,但只要有一名公职人员因中午饮酒耽误工作、滥用权力甚至造成恶劣影响,受损的都是公职人员这一群体的形象。
法治对于公职人员要求的底线是,宁可让不少工作喝酒两不误的公职人员少了中午一顿的“口福”,也不能让一个喝酒耽误工作的公职人员损害了公权的整体形象。因为公众对于公职人员的评价,从来都是一个整体评价,良莠不齐其实就是“全部都是莠”,所以法治不仅允许而且鼓励对所有可能影响公职人员职务形象的行为,进行有别于普通人的严格限制,由此给公职人员带来的“不便”甚至“利益损失”自然不能被视为“违法”。同样的道理,“禁酒令”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利益,也不能构成“禁酒令违法”的理由。
这样近乎于常识的法治原则,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协会顾问律师不可能不知道,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只能说明他们是为了维护行业利益“揣着明白装糊涂”,因为“禁酒令”的颁布,切断了酒企业的一个巨大的利润链条。所以为了维护行业利益,律师不惜冒着被斥责为“法盲”的风险,也要在义务和道德上将公职人员与普通人拉齐,从而以“禁酒令违法”为由“废止禁令”。可是,不知道行业协会是否能意识到,“有意曲解”即便能得逞,他们所能获得的也不过是不稳定的暂时利益,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公职人员不具有高于普通人的法律和道德义务,恐怕所有企业人都可能是下一个受到“报复性执法”的王泉成,毕竟,不受节制的公权力才是企业利益最大的敌人。(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