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28日下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以下为访谈实录。
[网友 kkk234]《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里的"确因工作需要"如何界定?会不会出台《条例》的实施细则?
[李建]“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怎么具体界定呢?这个比较难。因为“确因工作需要”对于不同的单位有各种各样的情形,情形不一样。《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我们感觉还是不太方便来具体界定这个概念的多种情形,限于《条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这个规定。对于每个用人单位和每个具体职工,哪些情况属于确因工作需要,应该结合这个单位和那个职工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这个要到实践当中具体去分析。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它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咱们《条例》里设定了这么一个条件,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之间要有一个商量,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动意,就是说你是不是别休了,咱们这儿挺忙的,但是职工也有坚持休年休假的权利。
单位安排你不休要征得你的同意,这是职工的一项权益利,这一点我们感觉非常重要。有了这个前提,无论“确因工作需要”的情况多么复杂,把双方的协商机制建立起来了,这样就有一个商量的机会。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以“确因工作需要”作为借口来随意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且还得说一句,如果一旦发生了违背职工的意愿,不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工会,就应该依法履行维权的职责,帮助职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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