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28日下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广大教师,但这并不是限制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人事部制定的实施条例会对教师寒暑假和职工年休假怎么衔接做具体规定。以下为访谈实录。
[网友 12374rff]我家里有好几个教师,每年的假期是他们最幸福的事情。请问:《条例》中关于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要限制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呢?
[李建]这个问题我说一下。《条例》当中是这么规定的,就是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广大教师,实际上这是为教师做的规定。首先这一条我得先声明,肯定不是限制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
那是怎么回事呢?在咱们国家,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在学生放寒暑假的时候,教职员工相应也是放假的,寒暑假的天数比较长,像寒假怎么也得三个星期的样子,寒假多的话可以五六周,这个时间比较长,这个时间长度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而且教师休寒暑假也是带薪的,也是不扣工资的。
基于这样一个情况,就是寒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师休息休假的权益,它跟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这个功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既有这个假,又有那个假,怎么办呢?我们考虑,为了让不同职业,因为教师是一种职业,社会上有各行各业,能够相对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不要造成有的多、有的少,同时也避免学校教职员工重复休假,给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意思就是你休了那个就不享受这个了。
[主持人]就是不重复休假。
[李建]对,不重复。但这个规定又是一个活的,它说多于这个不享受。按照规定,如果因故,比如因为有工作安排确实没有休息,也是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安排你这个期间干什么去了,你没有享受到寒暑假,或者你享受了一部分寒暑假,这个天数少于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应该享受的那个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出于这两种情况,你还可以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这样就把这个关系处理的很有弹性,很好地衔接在一起。
我们认为,这么规定恰恰是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利。刚才说的那个规定怎么执行呢?就是我刚才介绍了,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要制定实施条例,人事部制定的实施条例会对教师寒暑假和职工年休假怎么衔接做具体规定,到时候看人事部的规定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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