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8日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表示,这不是限制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寒暑假制度的功能跟职工带薪年休假基本相同,这样规定是避免学校教职员工重复休假给教学秩序造成影响。
李建解释,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在学生放寒暑假的时候,教职员工相应也是放假的,寒暑假的天数比较长,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而且教师休寒暑假也是带薪的。寒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师休息休假的权益,它跟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不同职业能够相对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不要造成有的多、有的少,同时也避免学校教职员工重复休假,给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李建同时也表示,这个规定是灵活的,按照规定,如果因故,比如因为有工作安排确实没有休息,也是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安排你这个期间干什么去了,你没有享受到寒暑假,或者你享受了一部分寒暑假,这个天数少于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应该享受的那个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出于这两种情况,还可以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这样就把这个关系处理的很有弹性,很好地衔接在一起。(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