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8日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强调,“确因工作需要”的界定比较难,但企业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
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李建表示,“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具体界定比较难。因为“确因工作需要”对于不同的单位有各种各样的情形,情形不一样。《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还是不太方便来具体界定这个概念的多种情形,限于《条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这个规定。对于每个用人单位和每个具体职工,哪些情况属于确因工作需要,应该结合这个单位和那个职工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这个要到实践当中具体去分析。
李建特别强调,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条例》里设定了这么一个条件,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之间要有一个商量,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动意,就是说你是不是别休了,咱们这儿挺忙的,但是职工也有坚持休年休假的权利。
李建称,有了这个前提,无论“确因工作需要”的情况多么复杂,把双方的协商机制建立起来了,这样就有一个商量的机会。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以“确因工作需要”作为借口来随意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此外,如果一旦发生了违背职工的意愿,不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工会,就应该依法履行维权的职责,帮助职工解决这个问题。(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