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2月28日电(记者彭勇) 曾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的深圳“2.11”特大火灾有了处理结果:记者28日从深圳市安全监管局和深圳市监察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有7人因负有直接责任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3名台湾人。
2007年2月11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罗屋村18号的洋华高新科技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直接财产损失达968.15万元。据悉,这也是深圳近年来最严重的一次火灾事故。
通过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深圳“2.11”特大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洋华高新科技厂在生产过程中,违章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制造车间内的生产设备和电气线路产生火花,引起乙醇等挥发的可燃气体燃烧,最终酿成了灾难。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洋华高新科技厂的厂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厂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3家责任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中,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其中3人为台湾人(均是洋华高新科技厂管理人员),1人是该厂消防工程承包人,3人是龙岗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另外,给予党纪处分3人、政纪处分3人、给予经济处罚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