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明确了第二套房贷的界定标准。但近来,上海有银行和买房市民反映,银行依靠央行征信系统无法核实“夫妻关系”,仍有机会逃避“补充细则”的严格限定。为此,部分中资银行在审贷时,学习外资银行经验,开始要求买房人必须写未婚保证书,一旦对方隐瞒真实情况,后果自负。(12月28日《北京晨报》)
央行细则第一条就明确:第二套房贷“以家庭为单位”来判定,这一规定也被看作该细则的最大亮点。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银行的征信系统无法核实“夫妻关系”:单位和街道开的单身证明并没有法律效力;而各民政局只能开出“该客户在该区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明,要在外地登记结婚的就更查不到了;户口簿上反映的婚姻状况往往是滞后的,也不准。买房人代表的是个人还是家庭,委实难以甄别。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买房人写未婚保证书,难免给人一种黔驴技穷之感。虽然银行方面宣称,一旦其隐瞒真实情况,客户将承担法律责任,可到底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并不明确,估计也只能用来“吓唬”一下买房人。连银行方面自己也承认,从技术角度上买房人仍有规避“补充细则”的可能性。以往,社会上为单位分房、拆迁补偿之类的“小”利祭起假离婚招数的人多的是,“未婚保证书”能保证啥,也就可想而知了。
如此尴尬局面,恐怕也是央行和银监会当初没有料到的吧!
第二套房贷的政策漏洞还有多少,限购政策能不能最终落到实处,都是人们比较担忧且需继续追问的。但更值得反思的是,一项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在出台之前本应该考虑周全、未雨绸缪,而不是在匆忙出台之后,实行不了几天又需“打补丁”。本来,“补充通知”其实就是起“堵漏”作用的,不曾想“补充通知”本身也有漏洞,难道还需要出台一个关于“补充通知”的“补充通知”吗?
从第二套房贷政策的出台,有关部门应该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了。首先应该在政策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对各方利益的影响,因为不论是限制二套房贷,还是调控其它住房,最终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政策的初衷大打折扣;其次要在制订政策时做到透明决策、开门决策,广泛听取民意,不要搞闭门造车。这两点教益,也是对一切公共政策的制订和出台过程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