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2月29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张荣顺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行政长官的具体普选办法,还需要香港社会进行广泛的讨论,凝聚共识。
张荣顺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同时明确了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告、充分考虑到香港社会各方面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香港基本法及有关解释规定的权力,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又一项重要决定。这项重要决定,必将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的健康发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创造有利的条件,从而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张荣顺说,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我需要在这里澄清一下,实行普选的时候,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要经过五个步骤,即要由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然后由特区政府提出法案,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交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所以这一次明确2017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的普选,并不能够代替将来要按照五个步骤来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定程序。“我们完全相信这个目标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张荣顺说也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这次决定在明确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的同时,按照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和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咨询中的多数意见,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以看出,这完全是在基本法规定的框架下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作出明确。至于行政长官的具体普选办法,还需要香港社会进行广泛的讨论,凝聚共识。(据中国网直播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