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2017年香港特首可由普选产生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负责人二十九日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政制问题作出决定发表谈话,认为决定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充分考虑了香港民众的愿望,相信这一决定会得到广大香港市民的认同。
周六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二0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在明确二0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修改的同时,明确二0一七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中联办负责人指出,近几年来,香港社会非常关注普选问题,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在普选问题上的分歧逐步收窄,并形成了一些共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是有充分民意基础的。这一决定使香港政制的未来发展更加明朗化,有利于社会各界减少争拗,将精力集中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问题上来,有利于香港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保障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广大市民的福祉。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希望香港社会各界、各政团继续本着理性、务实的态度,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为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创造条件。他表示相信,在特区政府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下,香港的民主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地向前发展,基本法规定的普选目标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