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李延霞、王宇)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作出规定。
根据通知,经济特区指的是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
通知指出,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此外,通知说,上述企业在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通知表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