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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高官腐败机制形成秦城监狱服刑成"最后特权"

  高官腐败催生异地审判制度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用“五大”来概括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特点:一是危害大,二是影响大,三是造成的损失大,四是干扰大,五是查处难度大。“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媒体关注度高,中央领导重视,查办机关在具体查办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做法和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发展成惯例后,就具有了制度性功能。譬如异地审判。”

  “对高官腐败案件进行异地审判,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社科院研究员、中纪委特约研究员邵道生说,“地方原来比较听中央的话,做到令行禁止。但现在地方的权力变大了,自主权变大了,中央的指令有时难以落实,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异地审判尽管花钱多,也是迫不得已。”

  任建明介绍说,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是从辽宁“慕马案”以后开始的。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审判(或犯罪人居住地)。譬如,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1987年),在南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受贿案(1998年),在海口中院审理;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受贿案(1997年),在北京一中院审理;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常征受贿案(1998年),在贵阳中院审理。

  “中纪委在查办‘慕马案’时,发现关系网干扰办案,就开始实行异地办案、异地审判。”任建明对记者说,“由于地方权力错综复杂,而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党、政和人大:党管干部,政府管预算,人大管选举、任命和监督。所以,异地审判主要是排除权力干扰,排除社会人际关系网干扰,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要求。”

  2001年10月,“慕马案”共有122名涉案人员被“双规”,62人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最高法院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和辽宁省抚顺市、大连市、锦州市、营口市、丹东市等7个中级法院同时进行了审理。时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王唯众在回答记者“案件为什么要在江苏审判”时说,中纪委协调司法机关决定,对马向东、章亚非实行异地管辖。中纪委的这一决定,完全是办案的需要。

  自此以后,90%以上的高官腐败案件开始实行异地审判。譬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案,由北京二中院审理;原湖北省长张国光受贿案,由天津二中院审理;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案、原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都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省部级腐败官员在一个地方盘踞多年,影响非常大,许多官员,包括法院院长都有可能是腐败高官提拔起来的,异地审判后,法院和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就会秉公办理,形成的判决也有权威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对记者说,“同时,这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使他们免受来自腐败高官的威胁。”

  “高官异地审判不是权宜之计。”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现在,高官腐败异地审判越来越多,这既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譬如,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腐败案,在湖南怎么审?”

  任建明认为,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审判虽然没有制度化,但已经形成了惯例,并正在向制度化方向靠拢和发展。

  省部级腐败官员“最后的特权”

  惩处腐败,主要靠刑罚的威慑力。目前,对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已经惯例化。如果是判处死刑,执行方式是注射。譬如,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今年分别在北京和济南被执行注射死刑。有评论认为,对高官注射死刑,而对一般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枪决,是执行方式的“不公平”。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造成死刑执行方式“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是经济问题,譬如一台执行车造价就得70万元,一个固定的注射死刑的刑场需100万元,因此“目前区县一级绝大多数还没有固定的注射执行死刑的刑场或流动执行车”,如果“国家能拿出专款建注射执行刑场”,注射死刑就可以全部替代枪决。

  而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省部级腐败官员,执行刑罚的方式也很特殊,与一般的犯罪人执行刑罚不同。一般情况是就近执行,即在哪里判决的,就在哪里执行。而对省部级官员,不论在哪里判决的,都有集中到秦城监狱去执行刑罚。

  秦城监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附近,是中国最著名的监狱。这座监狱却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司法部。按照公、检、法、司的分权规定,监狱应该隶属司法部,因此,秦城监狱是惟一一座不隶属司法部的监狱。

  将所有省部级腐败官员“集中到秦城监狱执行刑罚”,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已经形成惯例,具有制度性效力,甚至准法律上的效力,而且执行很到位。“不是谁都可以到秦城监狱去服刑的。”这也许是省部级腐败官员的最后一个“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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