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郭兴邦,日前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邦在1996年12月至2000年4月期间任省环保局局长。1997年初,被告人郭兴邦通过本局人员介绍认识一设计院退休人员高某,并安排其到该局下属的一公司任副总经理,承接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1998年1月,郭兴邦签发文件,批复同意成立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省环保局直接监督管理的股份制企业。当年2月,绿色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高某送给郭兴邦之子10%股份。在具体办理有关环保资质证书过程中,郭兴邦安排并催促省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绿色公司办理了三个资质证书,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1998年8月,在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相关事项上,郭兴邦安排要求绿色公司统一承建九(寨)环线上4个垃圾处理厂,4个垃圾处理厂2000年5月竣工,但未作竣工验收。2003年12月30日,四川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审定4个垃圾处理厂不符合标准应拆迁另建。次年3月,省发改委批复决定总投资4367.81万元另建4个垃圾处理厂。因原4个垃圾处理厂无法正常运行拟作整体报废。经相关机构资产评估,给国家造成的净损失额为1381.13万元。
此外,绿色公司在筹建国债垃圾处理项目实施期间,郭兴邦多次接受高某的宴请和收受其赠送的商场购物卡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郭兴邦在担任省环保局局长期间,不依法行使职权,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相关资质证书,致使绿色公司承揽的4个垃圾处理工程,均因不能达到建设目的而报废,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