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限制粮食出口、稳定国内粮价,商务部昨天宣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等粮食制粉实行临时性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三种商品共涉及11个8位税则号,其中新增的配额许可证管理8位税则号10个,原已在玉米项下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归入玉米粉项下管理的8位税则号1个。
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执行且确实无法调整的粮食制粉出口合同,企业可通过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际粮价不断攀升,我国粮食制粉出口快速增长,为适度调整出口规模,避免影响国内供应,以稳定当前国内粮价,确保国内粮食安全,我国决定对粮食制粉出口政策做出上述调整。
该负责人称,此项政策系临时政策,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期限视国内相关市场供需变化情况而定。
该项政策是继2007年12月20日取消粮食及其制粉出口退税和2008年1月1日实施加征临时关税之后,为稳定国内粮价、确保国内粮食安全而采取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涉及5大类84个税则,原先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