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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 08聚焦十部民生新法
2008年01月02日 11:03: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统筹 规划公开 在一些地方,城乡规划常常因为“政绩工程”而反复无常:一任领导一规划,城市街道刚刚填罢又开挖,绿化带今年20米、明年30米……公众对此反应强烈:这规划怎么成了小孩的脸,说变就变! 针对这一难题,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与此同时,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专门增加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规划。 民事诉讼法 (修改决定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诉执行 有望解“难” 2007年,施行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决定,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有望得以突破。 解决申诉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再审事由更加具体。修改前的民诉法申请再审的事由有5项,修改后进一步具体化为13项再加1款;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为打击“老赖”,修改后的民诉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修改后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同时增设了立即执行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社会保险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社保基金 完善监管 近年来,上海百亿元社保基金挪用案等一系列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浮出水面。2007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该法重点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该法有望在2008年通过实施。 如何从多方面加强社保基金监督?草案明确规定,社保部门负责对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同时,草案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草案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安全标准 更加严密 “红心鸭蛋”、“毒大米”……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让老百姓很是担心。食品安全,成为2007年一个焦点话题。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如能在2008年通过并实施,将给老百姓一颗“定心丸”。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安全标准”制度: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吃出问题找谁?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行政强制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措施适当 不得滥用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两个典型问题:“乱”和“软”。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滥用强制措施,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则不作为,对违法排放污水、黑烟的工厂“装聋作哑”,放任环境恶化。 新的一年,这种状况有望改善。行政强制法草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该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执法权的同时,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 按照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 同时,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当事人权益的最小损失为原则,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 严管“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在1996年出台,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在2003年问世。我们期待:行政强制法能在2008年出台并实施。这样,它将与前两部法一起构成“管官保民”的更有效的法律屏障。 水污染防治法 (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加大罚款 不设上限 据环保总局监测,水污染形势严峻,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2008年有望正式出台。“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将得到加速解决。 “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亮点。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条款,罚则也有增加。相比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 该草案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明确规定按照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罚款,而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按20%计算。而对造成重大和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草案规定,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而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污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我们期待,责罚一致、违法成本提升,使最大多数老百姓“喝上干净的水”。 循环经济法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乱拆乱建 将受限制 饭店吃饭使用一次性餐具、月饼等食品“豪华包装”……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如能在2008年通过实施,以上不环保的做法将受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但却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废物大量废弃的基础上。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同时,污染问题非常严重。过去治理污染,我们往往采用“末端治理”,成本太高。制定循环经济法,就是要改变这种经济发展和消费模式。 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乱拆乱建等一些政府行为也将受到该法限制。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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