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结果引起愤怒
接受委托后,李富华的代理律师高精忠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但结果让所有人颇感意外。
高精忠律师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提供的资料中,发现一家“重庆名商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个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中,法人代表一栏赫然写着段霖夏的大名。这家公司的注册时间是2005年6月30日。在注册资金一栏中,明确标注着:段霖夏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50%的股份。
了解到这些信息,李富华愤怒了,“我不是资助他去开公司,而是为了让他好好读书!”但在他的话语中又流露出了一些伤感,“每次他打电话来,我都和他说,有知识的人才有前途,你要好好读书。他怎么能退了学还向我要学费呢?这不是欺骗我吗?”
对自己被李富华告上法庭一事,段霖夏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李富华资助我读书,我一直心存感激,也很感恩。但是,我坚信向媒体反映此事的知情者是心里有愧的,因为事实不像现在报道那样。”他解释,之所以选择退学,是因为他熟悉的北大一些学子毕业后至今还是公司小职员,“工资不过五千元左右,如此下去,要想在北京买房几乎不可能,所以想早点自己创业。”他还道出了自己接受媒体采访的原因, “如果不是考虑家人,我不会理睬这事,因为我没有犯法。”
“我有权利选择,我问心无愧。捐助人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好起来,如果继续读书,日子可能过不好,我想,那也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段霖夏说。
“受助不感恩案”正式开庭
2007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室,“受助不感恩案”正式开庭。原告李富华出资供被告段霖夏求学,因段未完成学业而去创业,请求法院撤销原告与被告的赠与合同,并返还原告赠与的现金共计4万元。段霖夏及其亲人均未出现在法庭,其代理律师段茂兵、唐月红出庭应诉。
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捐赠是否是附带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原告方认为,被告段霖夏接受捐助,表示双方已经订立了赠与合同,此合同约定的义务是段霖夏要认真读书,完成学业。而被告在接受原告捐助期间,私自退学,并将原告赠与款用于读书以外的用途,违反了双方约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段霖夏应返还赠与的4万元善款。
段霖夏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爱心助学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具有无偿性。原被告之间只是普通的民间捐资助学关系,要求返还赠与物,是一种变了味的捐助。认真读书,完成学业并不是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其义务应该是回报社会。
长达4小时的审判后,法官希望双方能够庭外和解,但李富华坚称:“见不到段霖夏我不会和解。”
庭审结束后,《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李富华,他说:“我打这个官司,是想告诉天下所有的好心人,以后别再上这个当。”他表示,捐助的事情他会继续做,但都会“一次性解决”,后期就不再捐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