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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归属起纠纷 法院认定开发商有收益权

  新华网福州1月5日专电(记者 郑良)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厦门金海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厦门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地下人防工程产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业主和开发商对人防工程都无权主张所有权,但使用、收益权归开发商。

  金海花园小区系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该小区中心花园下设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在这几年私家车暴增的情况下,金海花园地面停车非常紧张,而地下两层停车库却是空空如也。业委会称,地下车库都被开发商锁着,不让业主们使用。于是,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把地下车库移交给业委会。

  经法庭调查,该“地下停车场”的性质为“平战两用”的人防工程,由厦门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但该公司从市政府合法取得金海花园用地土地使用权时所交纳的土地使用转让金并不包括地下室部分。同时,金海花园业主也未支付该“地下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项目是单独立项、单独审批、单独规划、单独设计、单独报建以及单独投资的,并未包含在金海花园小区商品房开发范围。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对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及登记作出规定,因此,讼争双方当事人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均无权主张权利。由于本案讼争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由金嵩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开发商依法享有讼争的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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