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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01月08日 19:09:2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孙玉波)新近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孙玉波)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孙玉波
编辑:
瞿云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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