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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依法用工有了阳光渠道——江苏施行"职工名册"
2008年01月10日 08:24: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月9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颁布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份由政府部门制定颁布并强制施行的职工名册。从今年开始,我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资企业,都要按照这个规范格式建册并进行动态维护。对不履行建册义务,或者名册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将限期改正。 社保参保情况为必须登记项目 职工名册列出了用人单位必须填报的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用工起始时间、合同订立起止时间、工资等22项内容。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职工名册的填报项目,但不得减少职工名册上的必填项目及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项保险的参保情况成了职工名册的必填项目。有关人士同时提醒,职工名册上的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小时。 临时工、劳务派遣工都要登记 为便于管理,以前一些企业也会制定企业内部的职工花名册,但很多企业只是将认定的正式员工列入名册,农民工、临时工并不在名册之列。由于缺乏规范管理, 少数企业负责人甚至在企业出现用工纠纷后才知道自己的企业还有某员工。实行统一的职工名册后,企业无论使用农民工、离退休返聘人员,还是劳务派遣人员,都要在职工名册上如实登记。而且,企业和职工是首次签订合同,或是第一次续签合同,还是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职工名册都将明确反映。 新人招用30天内进入名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要在30日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今后,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与就业登记结合起来,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将核对是否与职工名册一致,做到及时调整,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名册及就业失业登记要求,完善内部用工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台账。 可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企业违规成本大大增加。统一格式的职工名册正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的,企业可以从江苏劳动保障网站免费下载相关材料,按照规范格式要求,统一登记,规范用工行为。 政府监管有了尚方宝剑 据介绍,很多国家都实行严格的职工名册制度,一个企业有没有非法用工,监管人员只要到现场将职工名册人数和企业实际用工人数进行核对即可获知。在国内,由于长期缺乏统一规范的职工名册制度,相关部门往往难以掌握企业实际用工情况,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实施动态维护的职工名册后,一位劳动者从哪里来,签了几年劳动合同,何时离开企业,工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劳务派遣工还是退休返聘人员等等,一目了然,大大方便了用工监管。(记者 黄红芳)
来源:
新华日报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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