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陇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任登宏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被告当庭也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本案将择期宣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任登宏,男,生于1957年8月13日,陇南市西和县人,大专文化程度,被捕前任陇南市政协副主席,在此之前曾担任过武都县副县长、武都县委副书记、礼县县长、礼县县委书记等职务。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正式逮捕,同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正式起诉。
公诉人员当庭指控,被告在2002年初至2007年初任礼县县长、礼县县委书记、陇南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6次收取他人贿赂49.5万元、收取总价值达88.48万元的商品住宅楼两套以及笔记本电脑一台。另查明,侦查机关办案时,依法扣押被告320.5万元现金以及土制金条两根、千禧金条一根、土制金元宝一个,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还有134万余元现金以及土制金条两根、千禧金条一根、土制金元宝一个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犯罪,同时,其财产明显高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人员举证结束后,经法庭询问,被告对公诉机关所列的16笔受贿数额以及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称,被告方对指控书中对被告所犯罪行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个别情节有不同的看法。在控方所列的被告收受的两套商品住宅楼中,其中价值50万元的一套应属犯罪未遂,这套涉案的楼房目前正处于建设期,被告至今没有拿到房屋或房屋产权证书,因此不能按受贿论处。另外,被告在纪检部门双规前,在检察机关侦查之前,就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因此应按标准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在立案侦查期间,被告认罪彻底,并勇于检举揭发他人经济问题,有重大立功表现,合议庭应依照宽严并济的原则,酌情量刑。
恳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整个庭审阶段,任登宏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在最后陈述阶段,任登宏当庭忏悔道:“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多少年来,组织和人民信任我、支持我,然而我却一步步步入犯罪的道路,有愧于党的教育和人民的厚爱。我曾无数次地反省,无数次地问过我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走到这一步自己到底是怎么了?最终答案只有一个,错的已经错了,只有向执法机关坦白一切以减轻自己的罪行。我恳求法庭能将我的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诉求予以查实,以期对我能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法庭调查结束后,本案合议庭认为,由于控、辩双方以及被告对被告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异议,因此被告任登宏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鉴于此案属重大案件,同时案件中还有一些证据需要做进一步调查,因此合议庭将此案提交院审委会认真讨论研究后,择期宣判。(记者 王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