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劳动保障部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调整后,月制度工作天数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编者注:月工作小时数减少0.09×8=0.72小时,若换算成分钟,为0.72×60=43.20分钟)。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劳动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调整方案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记者郁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