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持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从今年5月1日起,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将不需负担任何费用。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劳动争议耗时长、申请仲裁时效短、举证困难等不利于劳动者的局面将终结。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据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介绍,新法将现有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的规定废止,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据了解,目前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以及证人误工补助等。目前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
■实施“一裁终局”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两大类案件实施“一裁终局”。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这两大类争议,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据了解,目前采取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新法的一裁终局,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诉权滥用,有效防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现象的出现。”孙宝树说。据介绍,上述两大类案件占到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2/3左右。
■审理时限缩短到60日内新法还在举证方面作出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新法对于申请仲裁时效期也由现行规定的60日延长到一年。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仲裁审理时限也将由目前的不超过90日缩短到60日内。
法律还特别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