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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员怎样解决房子问题 丞相还得买"二手房"
2008年01月12日 13:24: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建房、买房,居住形式多元化 对于大多数京朝官而言,衙与舍的分开就意味着向携眷免费居住官舍之传统告别,居住形式的多元化由此呈现。像柳宗元出生在长安祖屋而自有老窝可居,当然再方便不过。若甘愿打光棍,则官署里仍有单身宿舍可住。《唐语林》记“赵历祠部郎,同舍多以祠曹为目”,此“同舍”即含有同住一个宿舍的意思。 如果定要拖上老婆儿女一大家子,而在京师又无祖业,那就必须别作选择了。一种是买地建房或直接套购现成的公馆,如左丞相张说在永乐坊的豪宅,就是因风水先生怂恿而买下的“二手房”。假如经济条件困难,便只能陋室将就了。唐玄宗时副宰相卢怀慎请长病假,同僚宋、卢从愿等去他家探病,但见“器用屋宇,皆极俭陋”,堂堂副相“卧于弊箦单席,门无帘箔,每风雨至,则以席蔽焉”(《明皇杂录》)。 和卢怀慎同时任相的姚崇,居住条件与之半斤八两,《旧唐书》卷一二四称“(姚)崇第赊僻,因近舍客庐”。大概是因中心地段房价太贵,所以住所买在偏远的地方,为上下班方便,又在皇城附近的旅馆里包了一间,终因起居失调而“病店”。玄宗得知真相后,“诏徙寓四方馆”,就是在专门接待周边少数民族和外邦使节的涉外高级宾馆里,为他开一间套房,以方便妻孥同住照顾。但“(姚)崇以馆局华大,不敢居”。《长安志》介绍唐都城名人居所时,谓兴宁坊有姚崇宅,“屋宇并官所造”。看来,最终还是唐玄宗让政府出钱,在中心地段新盖了一所让姚相自认为是合适的住宅,从此避免了挤旅馆的苦恼。 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 “屋宇并官所造”,其性质自然是“官舍”了。若从所有制关系上考察,分布在长安居民区里的京朝官住宅中,还有不少与之同类的情况,就是皇帝为表示对大臣关怀,特赐一部分高级官员携眷入住产业属国有的宅第,一般情况下又随居者的调任、贬谪或告老还乡而收回。《大唐新语》卷三记,玄宗即位不久,老宰相李日知自请退休,一旦获准,“及还饰袋,将出居别业”,就是马上退还官舍,搬进其他房子。 当然,以“赐第”形式化官为私的也有,不过因改朝换代或获罪受处等原因,亦难保永业。如安禄山得志时,玄宗曾“敕于亲仁坊南街造宅堂”,送给他进京朝见时居住。等他垮台了,房子也就没收了。 宰执大臣皆僦屋而居 唐朝一般不为京官提供免费住房的做法,基本上为以后历朝所继承,其中尤以宋朝最“悭”。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设有楼店务(后改名店宅务)作为主管国有房产和邸店的行政部门,负责出租及修造事宜,相当于近世的房管局。官员在京都任职而又无私第的,皆僦屋而居,虽宰执大臣亦然。屡从太祖、太宗出征的老将刘福“既贵,诸子尝劝起大第。福怒曰:‘我受禄厚,足以僦舍以庇……’”结果等他死后,子孙们竟无私宅可居(《宋史》卷二七五)。杨砺官居枢密副使,照样借住楼店务的房子,死后,宋真宗登门悼念,才发现其“僦舍委巷中,乘舆不能进”(《宋史》卷二八七)。 然而,不向京朝官提供住宅的制度,虽然能节省支出,但工作上的不便仍很多。叶梦得《石林诗话》:“京师职事官,旧皆无公廨,虽宰相执政亦僦舍而居。每遇出省,或有中批外奏急速文字,则省吏遍持于私第呈押。”就是说,有时候他们已下班出省,各自回家了。忽然有紧急公文需要办理,按制度还得军政两府(即宰府、枢密院)的首长连署才能生效,只好由吏员拿着公文一家一家去请各位领导画押,“既稽缓,又多漏泄”。于是,“元丰初,始建东西府于右掖门之前,每府相对四位,俗谓之八位”。因知从宋神宗元丰时起,两府首长才有了建在皇城区的官邸。 不过,能免费住进“两府八位”的毕竟没有几个,中下级官员还得“僦舍而居”。所以,先后在刑部、吏部等部司供职的江休复曾抱怨说: “望月初请料钱(即月薪),觉日月长; 到月终供房钱,觉日月短”(《江邻幾杂志》),可知房租是按月缴纳的,对比收入,“恩格尔系数”也不低。而且在《宋史·食贷志》等载籍里,还不时见到有关“楼店务增三分房钱“的争论。 买断产权,造福员工 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起码大多数汉族官员在住房方面的待遇是这样。名臣宋本出生在大都,自进士及第后,从翰林修撰累升至礼部尚书,原有的私宅因家贫被父亲卖掉了,本人“历仕通显,犹僦屋以居”(《元史》卷一八二)。 明代大体因袭其旧,但又有新的动向,就是不少部司自己盖房或买房。如当时制度规定,每个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使用若干名皂役做杂务,亦可不用而将皂役的工食银折算归己。《玉堂丛语》卷二记,谢铎任南京国子监祭酒时,把这些钱全积攥起来,“买官廨三十余区,居学官以省僦值”。就是把原先国家租借给学官们的住宅一次性买断,使其所有权关系从国有变为机关所有,专供在本机关任职者居住,不必再另付房钱。仔细推敲起来,用来买断产权的这些工食银,原来该按月分给各人的,谢铎的这一做法,从长远看是为后人办好事,从眼前看却是让现任者吃亏了,因为房子属机关所有,一旦调任或退休,还得退还。 相比之下,以礼部右侍郎兼北京国子监祭酒的林瀚,其做法更令人服帖。《明史》卷一六三称,林瀚“典国学垂十年,馔银岁以百数计,悉贮之官,以次营立署舍。师儒免僦居,由(林)瀚始”。就是捐出自己的十年收入为机关盖住房,为众人谋福利。 这两条资料,还透露出一点信息,就是同样为两都的京朝官,若在国立中央大学任职,因别无“外快”收入,经济上更困难,仅交付一家人的房租也是不可小看的负担。 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 住房以外,官吏住所内的一应家具杂物亦由机关按入住者的身份提供。以明代淳安县署为个案,据《海瑞集·兴革条例》载,知县的家具杂用有六十三种二百余件,县丞、主簿等有六十种,典史仅十九种。洪武时,黄州府有个同知安贞,因“擅造公宇器用”,被部下吏员向按察司检举,按察司又向中央汇报。朱元璋得知后,为安贞开脱,说是:“房宇器用都是公家的,安贞若另迁他官,一样也带不走”。(《典故纪闻》卷四)据此可知,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萍洲可谈》述,王安石从出判江宁府任上自请退休,夫人吴氏把官舍里一张躺习惯的藤床带回了家。未几,“郡吏来索,左右莫敢言”,只好悄悄地向老爷汇报。王安石知道吴夫人“好洁成癖”,自己则以邋遢与她“每不相合”,于是“跣足登床,偃卧良久。吴(夫人)望见,即命送还”。由此可知,官员搬出公房时不得带走任何公家用品,也是历代的规矩,即使贵为宰相,亦不得违反。 更多史海回眸 更多故事>>> >>>>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来源:
解放日报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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