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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政官员屡遭"诽谤"透视:县政改革刻不容缓
2008年01月14日 11:15:4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似乎应当放在县一级。当务之急首先是约束县级党政负责人的权力,使这些亲民之官不大容易成为害民之官 最新一期《法人》杂志刊登记者朱文娜采写的题为《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报道。该报道称,辽宁西丰县商户赵俊萍的加油站被强制拆除。赵俊萍多次反映此事,当地县委张书记认为不能给赵俊萍补偿。赵曾发送手机短信表示抗议。去年3月3日,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罪将其抓获,当地法院以偷税罪和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很快,报道此事的朱文娜也被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诽谤,西丰县警方到北京进行拘传。 这是最新一起现代文字狱。近两年来,这类事件频繁发生,重庆彭水、山西稷山、海南儋州、山东高唐等案,其性质都是相同的:县级党政负责人将诽谤罪刑事化,动用县公安、司法部门对付那些对自己的行政活动提出批评的民众和媒体,从而把公共权力变成了自己手中的私人权力。最近刚刚发生的陕西绥德县长下令公安局以扰乱公务为名拘留一位校长,性质也类似。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当然是一般性的:官员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缺乏独立性,被迫充当党政负责人的私人工具。不过,这类事情频繁发生于县级党政负责人身上,也自有其原因:县级党政负责人是所谓的“亲民之官”。 在目前的政府架构中,县以上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县政府,县以下的政府,比如乡政府,只是执行现政府的政令;而且,其权力结构很不完整,并且目前似乎有越来越弱的趋势。至于村一级,已经开始村民自治。只有县政府,其活动通常直接针对民众。县政府也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比如,征地、拆迁等等都是由县政府出面。 这样,在各级政府中,县政府与民众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最大。亲民之官很容易成为害民之官,县级党政官员为了创造政绩而侵害民众权益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目前民众的很多不满、怨恨,也正是县一级政府制造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近在眼前的县政府很容易成为民众批评的对象。这几起现代文字狱的受害者,就是勇敢的批评者。但是,县级党政官员又掌握着完整的权力工具,当然会滥用诽谤罪的罪名,压制批评。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似乎应当放在县一级。所有权力都需要受到有效约束。当务之急首先是约束县级党政负责人的权力,使这些亲民之官不大容易成为害民之官。 当然,在传统的政府架构中,县以上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其实就是指导县级政府的工作,并监督县级党政官员。但事实证明,这样的监督不时失灵。因为,上级政府的政绩取决于其下属的各县政府,这就决定了,上级政府与其下属县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少上级政府可能不会有效地监督、约束县级党政负责人,反而会庇护这些县级官员。除非上级的压力或舆论压力非常强大,否则,这些官员不会遭到惩罚。最近发生的这几起案件所牵涉的官员似乎仍然在做自己的官。 可以说,行政监督具有内在的无法克服的缺陷,强化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制,需要突破传统的行政管理智慧,不能只在政府管政府的老路子上做文章。比如,可以通过司法的手段来监督这些县级官员。也即,设立一个独立的中央法院系统,凡是民众与政府官员发生纠纷的案件,全部由这个法院系统受理。这样,权益遭到县级政府官员侵害的民众,就可以在这个法院系统寻求救济。即便县级党政负责人可以动用公安机关拘留民众,法院也可以还民众以自由。因为法官通常不会有什么政绩考虑,所以,独立的中央法院系统所进行的司法监督,应当比上级政府的行政监督更为有效一些。 这一改革涉及面太广,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则不妨尝试一些技术性解决方案。比如,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凡是涉及县级政府党政官员的案件,一律不得由本地法院受理,而必须提交中级法院。当然,在最近发生的现代文字狱案件中,县级党政官员根本就不出面。因此,最高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所有诽谤案件一律是自诉案件,必须由受害人自行起诉,而不得以刑事案件程序处理。 总之,不管是从司法技术角度,还是从宏大的制度变革角度,都是可以找到办法遏制县级党政官员滥用权力的倾向的。县在中国政府架构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县政改革是中国政府体系、政治体系中最迫切、最重要的内容,也可能是震动较小的。如果不改革县政,其层面的改革就无法惠及民众。目前舆论围绕着这些案件的讨论,或许有助于推动各方面关注这个问题。进一步,需要专家提出可操作的改革方案,更需要政府积极地筹划县政改革。 ★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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