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刘翠珍不服判决,两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省高院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将案子发回忻州中院重新审理。最终,忻州市检察院于2005年7月29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同一天,忻州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申请国家赔偿越来越近
被羁押了796天后,刘翠珍以无罪之身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的她向忻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赔偿其无罪被羁押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忻州市中院逾期未做决定。
随后,刘翠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共同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医疗费共60万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忻州市检察院决定书对刘翠珍不予起诉,刘翠珍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翠珍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忻州市中级法院、忻州市检察院,应当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按照2006年度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刘翠珍被无罪羁押796天的赔偿金,共计66593.36元。
拿到决定书,刘翠珍的代理人陈雪平律师异常兴奋。他说:“这样的决定反映了社会和司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