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宣布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六种重要商品须进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对于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这是近期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对稳定物价下发的又一道“金牌令”。此前,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多种公用事业不得提价,并修改了相关处罚规定,大幅度提高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政府对物价的高度重视,当然是因为当前物价涨幅过大。去年以来,通胀的压力一直居高不下。今年1月上旬,全国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又分别上涨。物价的上涨,特别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眼看中国人最重要的节日——春节即将到来,在春节的消费旺季里,根据经验可知,价格一般是上涨的。因此,为让民众过上一个欢庆祥和的节日,对物价进行临时性干预是有必要的。
那么,此次对价格的临时干预是否会对市场产生比较大的副作用呢?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根据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市场最重要的调节工具,在市场经济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均应通过市场自身的方式来确定,换言之,也就是以供求关系来调配社会资源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只有当一个市场不能产生竞争价格时,才需要政府对该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管制。就此而言,临时价格干预更是迫不得已的“一招”。管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价格机制。
不过,具体到此次价格管制,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办法以及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的四项措施来看,临时价格干预并没有突破市场规则,而是在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力图将政府的作用发挥到最合理程度。
目前,中国约96%的商品均为市场定价,只有4%的商品为政府定价。正如发改委官员所表示的,此次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且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而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以及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并不会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总体而言,这次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不会干预。由此可见,政府对用行政手段干预价格是有一个清醒认识的。
此次列入政府临时价格干预的商品,既有像方便面这样的由市场定价的竞争性商品,也有像液化气成品油这样的由政府定价的垄断性商品,还有一些重要的公用事业商品也被规定近期不得涨价。从后两种商品来看,因为其带有自然垄断经营特性,尚未形成充分竞争,价格不宜放开,需要政府定价或管制,如果这类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交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卖方提出的价格买方只能违心接受,消费者将无选择余地。所以,对于此类商品的价格,政府必须管制,而且管制的时间不妨更长一些,直到总体物价水平回落到人们认可的程度。
当然,任何管制都会带来副作用。特别是,价格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以及作为利益分配的一种工具,如果政府规定的价格过低,无疑会打击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他们必定以降低服务水平、减少生产或暗中涨价的方式来防止损失,因而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另外,由于价格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利用方式,用行政手段去干预价格,也会扭曲资源配置,反过来会影响政府控制通货膨胀的效果。所以,对商品特别是竞争性商品的价格管制,一般来说,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之举,一旦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如果将临时管制措施长期化,其后果就是产品短缺,人们有钱也买不到商品。这在过去我们有过深刻的教训。
总之,临时价格干预只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辅助性手段,其目的是用来规范市场秩序、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稳定社会心理预期。政府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原则上要慎用,但在该用的时候也必须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