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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信广州中院称许霆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许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则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许霆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08年1月16日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这个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江苏省知名律师严国亚昨天也应许霆家人要求致信广州中院,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许霆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这是ATM机出现故障所造成的。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认为,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严国亚分析,许霆第一次取款时,卡里被扣了1元,他却得到1000元,这种行为并不是犯罪,而是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银行发现后,只能通过打民事官司来向许霆索要。但是,等许霆潜意识“意识”到这是一条不费力的“生财之道”时,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一去不回头,多次恶意取款,非法占有巨额款项,这才构成了犯罪。

  那么,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严国亚给了否定的答案。严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采取了秘密的方式。“许霆持卡取钱,就该行为来讲,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符合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约定。是正常的方式,并不是‘采取了秘密的方式’;同时,由于盗窃是‘采取了秘密的方式’,盗窃与被盗窃双方不是公开的以‘对话的方式’获得财物,本案中的许霆利用柜员机出错,通过‘人——机’对话的公开方式获得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所以,严国亚认为一审法院判处其构成“盗窃罪”不妥。

  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那么,许霆究竟构成何罪?

  严国亚仔细剖析后认为,许霆取款其实是在银行不情愿的情况下,即违反银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向银行“强行”贷款,因为许霆的取款均记录在他与银行的往来明细账中,同时也有摄像记录,鉴于ATM的技术故障,许霆向银行贷款行为获得成功。其行为应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数额较大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但是,许霆并没有明显制造假的“银行结算凭证”,为什么认为他的行为应构成此罪?

  严国亚解释说,所谓“金融凭证诈骗罪”,其犯罪对象是银行的结算凭证。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改变银行的结算信息。在该案中,许霆明明知道银行的结算信息发生了错误,而通过“人——机”对话的公开方式获得财物,实际上,许霆与银行通过机器一直在“对话”,这种方式符合诈骗的特征。许在行为上表现为多次取款,他通过取款的方式导致结算信息一再发生错误,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巨额款项的目的。因而,许霆的行为构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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