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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管辖权落定

  近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公司(简称上海华明)诉上市公司贵州长征电气公司(简称长征电气)名誉侵权案管辖权异议尘埃落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驳回被告长征电气对上海华明控告其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提出的管辖地异议,维持由上海二中院继续审理此案。由此,该起国内高低压开关“巨头”间的名誉权纠纷正式拉开帷幕。

  由来已久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长征电气与上海华明的纷争由来已久。2005年9月,长征电气向贵州省有关部门举报肖日明及上海华明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称曾任长征电器一厂总装车间技术室副主任和总工程师办公室副主任的肖日明于1984年离开长征电器后,创办了上海华明开关厂(后改制为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产品研发中使用了1984年长征电气从德国MR公司引进的110伏、220伏M型、V型有载分接开关制造技术。同年5月,长征电气以引进技术被窃取,企业利益被侵害为由向贵州省工商局投诉,并请求保护。同年7月14日,贵州省工商局正式立案,9月,该案移交贵州省公安厅。12月19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赴美考察未归的肖日明,予以边境控制。由于举报从时间追溯上跨度达23年,涉及金额5亿元,因此,被称为“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第一案”。

  同时,上海华明方面也在组织各方积极进行抗辩。曾任国家机械工业部电工局局长的周鹤良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长征电气的高压有载开关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到目前为止,除了长征电气和上海华明以外,国内共有7个厂生产有载开关,其中有些企业使用的正是当年长征电气所提供的图纸。而长征电气方面称,肖日明使用的图纸一部分是长征电气自主研发的成果,另一部分是从德国MR公司引进的图纸。而且,长征电气从德国公司引进技术资料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技术仅限长征一家使用,虽然限于当时的历史情况,实际上技术资料有一定扩散,但从法律上讲长征应该是惟一的合法使用者。但周鹤良对此表示,图纸的引进时间晚于肖日明离开长征电器的时间,肖没有机会接触图纸。

  据了解,我国于1993年,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确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1997年的刑法第一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指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技术独占垄断,不存在商业秘密,某些重大技术秘密是按国家机密加以保护的。陈兴良认为,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的侵权行为应按民事侵权处理。因为,在此之前并不把技术秘密看作是一种财产,没有纳入财产的刑法保护范畴,而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追究原则。行为发生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存在追溯问题。

  案件撤销再度引发名誉侵权官司

  去年上半年,案情出现重大转折。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认为长征电气的指控不能成立,肖日明及上海华明不侵犯长征电器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去年4月,遵义市检察院撤销了对肖日明的批捕决定,6月,遵义市公安局也撤销了这一“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此外,长征电气也主动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对肖日明和上海华明的民事诉讼。撤诉本可使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尘埃落定,但上海华明并未就此罢休,去年6月,上海华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

  在起诉书中,上海华明称,长征电气混淆视听,采用隐瞒事实、偷换概念等手段,在报纸上发表毫无依据的言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严重损害原告名誉,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新闻媒体上散布虚假事实,使华明公司名誉严重受损。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了公布真相、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上海华明要求长征电气及其大股东银河集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去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而长征电气随即提起上诉,要求管辖地为贵州。

  最近,上海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海作为受侵权的上海华明住所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适合作为管辖地。驳回长征电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件。这也意味着该案将进入实体内容审理阶段,两家公司最终将以“名誉侵权”官司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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